我國對一般化粧品監管之沿革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古有明訓:「不知史,絕其智;不讀史,無以言」。
但有一點可惜,我們並沒有關於台灣化粧品監管的權威史料,可以用來鑑古知今,溫古知新。無怪乎,台灣的化粧品大環境是目前這般的光景。
隨著《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的時間持續地向前推移,再加上此產業裡的產官學研各界長期對化粧品法治教育的漠視,關於我國化粧品相關法規的演進脈絡,已以很驚人的速度式微。此外,綜觀此產業領域,仍未能有計畫地將這些過往的監管足跡以資訊化的手段,有條有理地保存下來,將更令化粧品法治教育的窘境更加地雪上加霜。更進而令監管論述產生斷層,無跡可尋,無緣可溯。即便是萬能的Google,似乎也無力被動地留下這快被時間洪流永久洗去的歷史痕跡。
因緣際會下,數年前便因教學之需,必須要摸索著去拼湊這過去數十載以來的監管樣貌,以避免在講授相關議題時不知所云,含糊帶過。而這一、兩年,資料佚失的速度更是飛快,而令還原過去樣貌的工作更加困難。雖然台灣監管化粧品的歷史不算久遠,但監管界的耆老已退,未訴諸文字之史事的承接亦無以為繼,又在相關資料疏於保存及乏善可陳的研究引用下,只能藉著迴盪於網際間的資訊殘響,瞎子摸象般地拼貼著這段乏人問津的冷歷史。
本文就以「特定用途化粧品」的監管史末作為發想起點,試著將台灣過往對「一般化粧品」的監管沿革作個簡單的整理。這事若再不做,應該會光速般地消失在集體的記憶裡了。
或許大家都對「含藥化粧品」不陌生,也知道「特定用途化粧品」就是「含藥化粧品」換湯不換藥的後繼者。而在不久的將來,01/07/2024 起,或許就會開始有點不太習慣沒有它們的日子,然後,又慢慢地,不經意地就這麼著「習慣」了。
當大家把市場及監管焦點放在「含藥化粧品」時,那麼不是「含藥化粧品」的眾化粧品們,似乎就有那麼一點被忽略的狀況,甚至連個正式的稱號都沒有。殊不知,它們才是這個市場上的大宗。
在初問世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28/12/1972)中,相較於在第14條就已經出現以「含藥化粧品」簡稱的「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它只是個「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配角的身分不言可喻。且依規定(該版本《條例》中之第7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輸入或製售「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經核發許可證後(即所謂的「登記」),始得輸入或製售。這整套流程就是後來被簡稱為「查驗登記」的程序。
當然,當時除了「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外,「化粧品色素」的輸入與製售,也必須經過「查驗登記」。目前除了「化粧品色素」已不再適用這個機制外,「查驗登記」仍然沿用在「特定用途化粧品」的監管上。而相較於最早的內容,除實施細節略有調整外,在大方向上並無二致,故無須贅述。
而在此間,對「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的監管機制,卻是一直在醞釀著鬆動的契機與能量。
在有了「查驗登記」與「備查」的法源後,配套的行政規則,《化粧品查驗登記或核備須知》(衛署藥字第439379號),便於 18/06/1984 應運而發布。而在此刻,「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才有了一個「正式」的代名詞,「一般化粧品」
當時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係以「備查」的方式來監管「一般化粧品」。而這個「備查」,在《化粧品查驗登記或核備須知》中卻又再分別用了「核備」與「備案」來以文字描述對「輸入者」(該《須知》之〔壹(三)〕)與「國產者」(該《須知》之〔叁(一)〕)的監管方式。或者,與其說是一種監管方式,倒不如理解為一種監管態度(姿態)。
其中,輸入「一般化粧品」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核備」,也就是當年的「行政院衛生署」(17/03/1971 ~ 22/07/2013)。而國產「一般化粧品」的製售,則須向製造廠所在地之衛生處(省)或衛生局(市)辦理「備案」。且無論是輸入或是國產的「一般化粧品」,都要在「核准」後始能輸入或製售。
在20世紀的70s~80s間,隨著經濟飛速發展,國人生活品質與消費能力提升,也促使了化粧品的商品屬性由必需品轉為消費品,需求的增加帶動了市場的活力,使得市場上化粧品的品項玲朗滿目,且數量與日俱增,監管量能頻受挑戰。
在政經情勢震盪的大環境下,那個在大政府思維下所建立的「上市前監督」機制,在執行時所需的工作量能,在那個非資訊化的年代,似乎疲於因應牛市化(bull market)的化粧品市場,政府機器必定備感壓力。而這壓力勢必要能被「合法地」紓解,但卻苦無法源。因此,修法是唯一的手段。
於是乎,於 27/05/1991 修正發布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三次修正)中,除了在定義化粧品的〔第3條〕條文裡,附加上了「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這段文字外,亦另在〔第7條第2項〕條文的句尾,附加上了「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這段文字。
此番修正便在當下賦予了主管機關更多的監管彈性,並直接為「一般化粧品」開啟了通往「免予備查」的大門。
隨後在 07/08/1991 發布之《衛署藥字第963940號》公告中,便有了兩個呼應前述《條例》修正的重要揭示,其一是較為人所矚目的《化粧品種類表》,其二便是《一般化粧品中免予申請備查之種類》。在後者中,便將那些列在《化粧品種類表》中使用風險較低者,例如:使用後立即清洗或與皮膚較無直接接觸之「一般化粧品」,免除其應予「備查」之要求。
爾後,03/05/1995 公告發布之《衛署藥字第84024111號》,又再擴大了「免予備查」的「一般化粧品」範圍,即除了「眼線及睫毛膏類」的「一般化粧品」外,其它列於《化粧品種類表》中的「一般化粧品」均「免予備查」。
而「一般化粧品」的「備查」封印,終於在 20/05/1998 發布之《衛署藥字第87031871號》的公告下,完全地予以解除。此後,「一般化粧品」就在「形式上」以「上市後監督」的概念監管之。但若回頭來看這整個鬆綁「備查」機制的過程,也或許是因為當時還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所謂「廣告上市前審查」的機制擋著,所以並沒有太周全的相關配套修入母法。雖然這可能是一種「事後諸葛」的看法,但於情於理,也不無可能。
人算不如天算,怎知在《釋字第744號》(院台大二字第1060000700號,06/01/2017)釋憲文公告後,直接撤掉了《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對「一般化粧品」的最後一道上市前主動監管的防線,而「一般化粧品」的監管便戲劇化地走進了「無為而治」的曖昧階段。
文行至此,好像會讓人誤解在這段時間中,主管機關依然一秉初衷地對「含藥化粧品」「擇善固執」地執行「查驗登記」,但其實不然。「上市後監督」是國際化粧品監管之大勢所趨,但我國礙於母法,只能技術性地以發布新的行政規則來放寬對「含藥化粧品」的「上市前審核」,例如:《含藥化粧品基準》之項目減列與放寬認定(如:「三國公告」原則),或是簡化「查驗登記」與「變更登記」的內容與程序等,都可以隱約地感受到《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在因應當下的大環境變化時所顯現出來的無力感。
天佑台灣,「好哩家在」這一段對「一般化粧品」手無寸鐵的「監管空窗期」不算太長。緊接著,立法院於 10/04/2018 二讀併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蔡英文總統也很快地簽字,讓《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於 02/05/2018 生效;而行政院也在 29/04/2019 公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將於同年的7月1日起開始施行(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080011912號令)。接下來,《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便在衛福部食藥署的規劃下,逐步承接著後《條例》時代的化粧品監管重任。
不久後,前面曾提到承戴著市場與監管關注的「含藥化粧品」,其概念性的替身,「特定用途化粧品」,也將謝幕。此後化粧品之監管不再有「厚此薄彼」的主從之別。而所有未被排除在《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化粧品定義」外的「製劑」,或是能在第3條第2項之《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範圍內的產品,就單純地只是個「化粧品」了。
接下來的故事,您就身在其中了,那就請您接棒,繼續地寫下去囉 ~
avatar-img
29會員
13內容數
臺灣化粧品正面臨新監管制度的關鍵──《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已正式施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陸續生效,即本專題會討論到的「化粧品安全評估」與「化粧品品質」。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大可侯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該份報告在編排上極易造成閱讀上的困難,例如:其將「AUC」的單位直白地寫作「ng/mL.h」,便很容易造成演算上的誤解。宜在文章內將「AUC」的單位裡寫成「ng∙mL^-1∙h」則比較清楚明白。 但因NoG已建議所以數值皆僅取2位有效位數,故便以0.093 mg再進行後續的推算。
要如何能讓「加速性試驗」擺脫「自圓其說」或「自欺欺人」的窠臼作法呢? 首先在「品質作業」的態度上,一定要面對與處理「不求甚解」與「得過且過」的陋習。而在作法上,可嘗試著以並行的「品管計畫」,意即以「上市後品質變化趨勢」,來驗證或調整「加速性試驗」的內容。 其實「加速性試驗」推論的邏輯非常簡單直白,即
從企業經營的角度而言,任何無效或不到位的品質工作,做了比不做還糟。因為品質工作本身就是一項昂貴的成本,若所獲之結果模稜兩可,以致於無法依此做出適當的決策,那麼對企業來說就是瞎忙,空轉虛耗,當然就是「做了比不做還糟」。 此外,所有品質工作一定要清楚地知道為何要做,目的為何? 這樣做能達到目的嗎? 有了
(續Part I)... 但別忘了,除了倉儲環境之外,原料亦會因為「操作」而令其質變。故任何對原料所進行之「操作」的作業細節,都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其品質,因此相關「作業標準」所規範之內容就非常地至關重要了。 若原料在「留樣」後係另置於他處管理,即便令該處之環境條件類似倉儲,但細微差異的日積月累
在「ISO 22716體系之GMP品質系統」(後簡稱「GMP品質系統」)實施的日常下,舉凡原料、包裝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將四者暫統為稱「資材貨品」),在被「允收入庫」之後,其品質即無可避免地隨著時間而每況愈下。而對於這樣的必然趨勢,在業界常見的作法有三,其一是減緩「資材貨品」品質劣化之速度;其二是提
根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化粧品種類的「製造場所」,必須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進行符合性之檢查。 此一規定也宣告了台灣化粧品產業正式進入強制GMP的時代。 對業者而言,若要令其行之有年的「製造場所」能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那勢
該份報告在編排上極易造成閱讀上的困難,例如:其將「AUC」的單位直白地寫作「ng/mL.h」,便很容易造成演算上的誤解。宜在文章內將「AUC」的單位裡寫成「ng∙mL^-1∙h」則比較清楚明白。 但因NoG已建議所以數值皆僅取2位有效位數,故便以0.093 mg再進行後續的推算。
要如何能讓「加速性試驗」擺脫「自圓其說」或「自欺欺人」的窠臼作法呢? 首先在「品質作業」的態度上,一定要面對與處理「不求甚解」與「得過且過」的陋習。而在作法上,可嘗試著以並行的「品管計畫」,意即以「上市後品質變化趨勢」,來驗證或調整「加速性試驗」的內容。 其實「加速性試驗」推論的邏輯非常簡單直白,即
從企業經營的角度而言,任何無效或不到位的品質工作,做了比不做還糟。因為品質工作本身就是一項昂貴的成本,若所獲之結果模稜兩可,以致於無法依此做出適當的決策,那麼對企業來說就是瞎忙,空轉虛耗,當然就是「做了比不做還糟」。 此外,所有品質工作一定要清楚地知道為何要做,目的為何? 這樣做能達到目的嗎? 有了
(續Part I)... 但別忘了,除了倉儲環境之外,原料亦會因為「操作」而令其質變。故任何對原料所進行之「操作」的作業細節,都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其品質,因此相關「作業標準」所規範之內容就非常地至關重要了。 若原料在「留樣」後係另置於他處管理,即便令該處之環境條件類似倉儲,但細微差異的日積月累
在「ISO 22716體系之GMP品質系統」(後簡稱「GMP品質系統」)實施的日常下,舉凡原料、包裝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將四者暫統為稱「資材貨品」),在被「允收入庫」之後,其品質即無可避免地隨著時間而每況愈下。而對於這樣的必然趨勢,在業界常見的作法有三,其一是減緩「資材貨品」品質劣化之速度;其二是提
根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化粧品種類的「製造場所」,必須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進行符合性之檢查。 此一規定也宣告了台灣化粧品產業正式進入強制GMP的時代。 對業者而言,若要令其行之有年的「製造場所」能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那勢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1951 年,台灣光復不久後,行政院頒布「禁止奢侈品買賣令」,明文規定不得由國外進口、銷售化妝品與肌膚保養品。日本殖民時期在台灣的化妝品公司也跟著日本的撤離而離開。 但到了七零年代,臺灣經濟起飛,女性投入勞力市場。這些因素促進了新的化妝品經濟、百貨經濟的崛起。又是新的來勢洶洶!
Thumbnail
入夏後,臺灣化妝品市場逐漸升溫。從傳統百貨到線上賣家,都紛紛瞄準了這塊大餅。然而,販售化妝品並不盡是賺錢,也需注意遵守相應法規。本文列舉了一些網路販售化妝品的違規事項,提醒消費者及販售者引起重視。
Thumbnail
「外泌體合不合法?能不能賣?植物外泌體有沒有用?」 這問題是過去一整年,發生在我身邊日常的熱門關鍵字
Thumbnail
今日重點: 1. 亞太地區監管更新:牙膏、TEA、成分修訂、標籤、越南的全面改革、PFAS 等 2. 專家對發炎和老化的看法 – 快速見效、舒緩功效、長壽、抗衰老等 3. 雅詩蘭黛公司 2024 年第三季:隨著亞洲旅遊零售恢復成長,淨銷售額成長 5%
Thumbnail
113年1~1月 台北市衛生局所整理出的化妝品違規廣告用詞 警語與使用說明 此為整理政府公告資訊,適用與否仍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主 內容歸類為依個人經驗進行分類,並非絕對,僅供參考 請善用「搜尋」與左側「章節目錄」 大標題下如無項目,則為當月並無該分類之違規詞語
113年1月份 台北市衛生局所整理出的化妝品違規廣告用詞 警語與使用說明 此為整理政府公告資訊,適用與否仍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主 內容歸類為依個人經驗進行分類,並非絕對,僅供參考 請善用「搜尋」與左側「章節目錄」 大標題下如無項目,則為當月並無該分類之違規詞語
Thumbnail
藥品優良運銷(GDP),主要目的,為確保藥品於儲存及運輸時,其品質及包裝完整性得以維持,並加強藥品供應鏈品質之監督與管理。 所以台灣也跟國際接軌,開始要求國內藥商,有經營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藥品之藥商,須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規範。並於2023年05月05日,衛授食字第1121101327號公告
Thumbnail
化妝品企業在產品開發和銷售過程中,常遇到法規和合規問題。本文從法規適用範圍、不同化妝品形式的合規和化妝品REACH註冊資料要求等方面進行詳細闡述,旨在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歐盟化妝品法規以及REACH註冊的相關要求。
Thumbnail
112年12月份 台北市衛生局所整理出的化妝品違規廣告用詞 警語與使用說明 1. 此為整理政府公告資訊,適用與否仍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主 2. 內容歸類為依個人經驗進行分類,並非絕對,僅供參考 3. 請善用「搜尋」與左側「章節目錄」 4. 大標題下如無項目,則為當月並無該分類之違規詞語
Thumbnail
1951 年,台灣光復不久後,行政院頒布「禁止奢侈品買賣令」,明文規定不得由國外進口、銷售化妝品與肌膚保養品。日本殖民時期在台灣的化妝品公司也跟著日本的撤離而離開。 但到了七零年代,臺灣經濟起飛,女性投入勞力市場。這些因素促進了新的化妝品經濟、百貨經濟的崛起。又是新的來勢洶洶!
Thumbnail
入夏後,臺灣化妝品市場逐漸升溫。從傳統百貨到線上賣家,都紛紛瞄準了這塊大餅。然而,販售化妝品並不盡是賺錢,也需注意遵守相應法規。本文列舉了一些網路販售化妝品的違規事項,提醒消費者及販售者引起重視。
Thumbnail
「外泌體合不合法?能不能賣?植物外泌體有沒有用?」 這問題是過去一整年,發生在我身邊日常的熱門關鍵字
Thumbnail
今日重點: 1. 亞太地區監管更新:牙膏、TEA、成分修訂、標籤、越南的全面改革、PFAS 等 2. 專家對發炎和老化的看法 – 快速見效、舒緩功效、長壽、抗衰老等 3. 雅詩蘭黛公司 2024 年第三季:隨著亞洲旅遊零售恢復成長,淨銷售額成長 5%
Thumbnail
113年1~1月 台北市衛生局所整理出的化妝品違規廣告用詞 警語與使用說明 此為整理政府公告資訊,適用與否仍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主 內容歸類為依個人經驗進行分類,並非絕對,僅供參考 請善用「搜尋」與左側「章節目錄」 大標題下如無項目,則為當月並無該分類之違規詞語
113年1月份 台北市衛生局所整理出的化妝品違規廣告用詞 警語與使用說明 此為整理政府公告資訊,適用與否仍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主 內容歸類為依個人經驗進行分類,並非絕對,僅供參考 請善用「搜尋」與左側「章節目錄」 大標題下如無項目,則為當月並無該分類之違規詞語
Thumbnail
藥品優良運銷(GDP),主要目的,為確保藥品於儲存及運輸時,其品質及包裝完整性得以維持,並加強藥品供應鏈品質之監督與管理。 所以台灣也跟國際接軌,開始要求國內藥商,有經營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藥品之藥商,須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規範。並於2023年05月05日,衛授食字第1121101327號公告
Thumbnail
化妝品企業在產品開發和銷售過程中,常遇到法規和合規問題。本文從法規適用範圍、不同化妝品形式的合規和化妝品REACH註冊資料要求等方面進行詳細闡述,旨在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歐盟化妝品法規以及REACH註冊的相關要求。
Thumbnail
112年12月份 台北市衛生局所整理出的化妝品違規廣告用詞 警語與使用說明 1. 此為整理政府公告資訊,適用與否仍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主 2. 內容歸類為依個人經驗進行分類,並非絕對,僅供參考 3. 請善用「搜尋」與左側「章節目錄」 4. 大標題下如無項目,則為當月並無該分類之違規詞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