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3/08/02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心一跳,孕婦開始煎熬--美國婦女墮胎權爭議

今年6月24日,保障婦女墮胎權的重要判例--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被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也就是說,美國憲法不再保障女性終止妊娠的權利。這是從德州「參議院八號法案」(Senate Bill 8)之後,女權的一大退步。
德州參議院八號法案又俗稱「心跳法案」,也是美國全境最嚴苛的反墮胎法。此法規定在檢測到反墮胎人士所謂的「胎兒心跳」後,便禁止墮胎。這一時間點通常在懷孕第六週,在此之後施行的人工流產手術,皆視為違法,任何知悉之人可以對參與墮胎過程的人員提告,包含墮胎者的家人、提供金援者及墮胎診所醫護人員。
這條法案生效後,徹底抹滅了德州女性在當地獲得人口流產醫療服務的機會,而隨著羅訴韋德案的合憲性失效,美國將會有更多州開始限制墮胎的途徑。

心跳法案會影響到誰?

此法施行後,德州內現在與未來的所有非預期懷孕者皆會受影響。因為德州境內的墮胎診所已經取消了所有墮胎手術,紛紛關閉。因此從此之後,有墮胎需求的女性只能耗費金錢與時間到外地的醫療院所接受手術。
此規定對於月經週期較不固定的女性而言尤為嚴苛,有些人在懷孕六周時甚至不知道自己懷孕--這特別容易發生在一些剛進入青春期不久的未成年人身上--她們若要墮胎,還必須取得監護人同意,因此可能造成更多拖延,導致她們錯過合法的墮胎時間。
另外,此法也將為弱勢者們添上一筆更沉重的負擔。弱勢者或少數族群原先就已深陷沒有能力扶養小孩的困境,若在非自願狀態下懷孕,除了墮胎所需的費用,必須再額外花費交通費到外州接受服務,這一切都無疑使女性的選擇變得更狹隘。

有例外嗎?
能夠施行墮胎手術的例外案例,僅限定於緊急醫療因素,並需要被嚴格的檢查管控。其他不論造成當事人懷孕的原因為何,即使是亂倫、強暴與其他性侵受害懷孕的犯罪問題,或胎兒可能患有嚴重疾病,都不在豁免範圍內。

為什麼此法案可以成立?

棘手的是,八號法案的立法者巧妙地以程序上的巧思規避了法律的制裁。此法不以州政府為執法的單位,而是將權力賦予市民,任何市民都可以對「提供孕婦墮胎協助的人」提告,若勝訴,不僅無需負擔訴訟費,敗訴方還需支付其一萬美元的賠償金。如此,雖然墮胎的女性不會直接被告,卻等於變相杜絕了女性獲取任何墮胎協助的機會。荒謬的是,州政府卻可以置身事外--因為州政府並非執法者。因此,就算此法確實違憲,人民也沒有辦法對政府單位提起訴訟,捍衛此法案對他們的人身自由和權利之侵害。

爭議:生命權與女性自主權

心跳不是真正的心跳
原先,《羅訴韋德案》確立之合法的人工流產手術規範為在「胚胎具有離開母體後自行存活能力」之前,約孕期的第24州。而心跳法案的發起人則以「心跳的測定」作為胎兒生命的初始。然而,美國婦產科醫師學會表示,所謂「心跳」的說法具誤導性。在懷孕6周的階段,胚胎約只有豆子大小,當然尚未發育出「心臟」器官,而此時可以被檢測到的僅是「隨著胚胎發育將成為心臟的一部分胎兒組織」所產生的電流活動,會在超音波中呈現與心跳脈動相似的節奏,但不代表胎兒已是一完整的生命體。

將小孩生下來,是真正的負責任?
我們也可以試著思考,若一個孩子誕生在世上,卻不能獲得適切的關愛與照顧,其生命權真的有被保障嗎?
事實上,許多女性是基於對生命的負責,仔細評估了自身狀況,包括現實層面與心理層面的考量,相信生命值得獲得更審慎的對待,才選擇墮胎。
因此,筆者認為,「對生命負責」的定義應該更完善,不是僅侑限於嬰兒誕生的那一刻,而是把時間格局放大,把關注的焦點擴大到精卵結合前,及孩子成長各階段的照護與教育,如此,生孩子便不是母親一人的責任,而是整個社會能夠齊心協力,共同協助的。

結語

嚴苛的墮胎法案,象徵的是整個社會加諸於女性的社會角色期待,為了反墮胎人士口中「保障生命權」的訴求,女性的子宮成為眾人能夠插手介入之事,女性的自我意志卻被消音。然而,若此條法案目的是保障生命權,那婦女自身的生命,和胚胎形成後的生命皆值得被尊重。如此,懷孕女性身為一個完整而獨立的「人」,也應享有自主決定生育與否的自由。
最後,我們可以一起思考的是,胎兒的生命權與母親的身體自主權必然對立嗎?是不是存在更好的做法呢?墮胎權的限縮,是不是能推動後續育兒福利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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