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Roe v. W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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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公民社會 個房間
2024/03/27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Post-Roe v. Wade〉2023-03-27


  在川普眾多信口開河的支票中,不幸地,對墮胎權的限縮是他少數落實了的政績。在極為保守的巴雷特取代了長期倡導與推動性別改革的金斯堡後,美國保守各州的墮胎權顯著地收縮(無論這是前者的結果還是它們有著共通的時代原因),並在2022年,推翻了里程碑式的羅訴韋德案之決議,讓各州本來受到限制的嚴苛禁令得以觸發地實行。


  這類被稱為「心跳法案」的嚴苛禁令之典型的表述是:一旦懷孕超過六週--通常這時嬰兒開始了心跳,部分母親還沒意識到自身懷孕--就不得進行人工流產。



  平心而論,羅訴韋德案從出發點到判決都的確不合時宜,訴訟的核心與我們當前看重的身體自主權與性別社會地位的平等問題沒有直接關係,而是著重於處理憲法賦予的隱私權與州政府自治之間發生衝突時的爭議。因此,它的決議內容落實為「州政府在怎樣的情況下能或不能對孕婦進行限制與監管」。無論它的結論是寬鬆或式嚴謹,從今日的角度來看,這樣的框架都令人感到遺憾。


  然而,羅訴韋德案的這一思路卻在另一個方向上清晰地指出了那些「沒那麼極端的墮胎禁令」中看似通情達理的--對「強姦、亂倫或嚴重危及母親健康」開啟的例外之荒謬。


  從羅訴韋德案之遺產的架構來說,它質疑的是:如果一個「符合法律允許條件」的孕婦,她判斷自己沒辦法或不願意將自己接下來生命的一切計畫奉獻在照顧這個預期外的、尚未出世的孩子上時,她必須要負舉證義務地去向醫護以及州政府提出自己之所以懷孕是出於那些「不幸與被動的事件」之證據。她必須一再地回憶並向不相干的執法人員強調那些痛苦與不堪,以獲得這些高高在上的陌生人對自身生命安排的首肯。


  也就是說,雖然它並不直接反映這個時代對於墮胎權主張的核心思路,卻的確指出了那種--在更多更普遍的人權議題裡,個人生命計畫與價值觀和政府權力之間的張力。在「州對於保持胎兒的生命具有實質利益」這樣(無論其聽起來是否不那麼符合直覺)的基礎理路之下,個人對自身身體與生命計畫的權利便在這個議題上與政府有著明晰的對立。



  然而,對於那些的的確確在受苦著的女性身體與意識而言,她們並不是首先要去在「州政府的自治權」和「無論如何不可剝奪生命」這兩個抽象理念對面爭取「個體不受政府干預的自由公民權」和「對生產的第一人權威否決權」。而是,去切身地處理這一面前的、對人生有重大影響的迫切問題。


  抽象地去對人工流產醫護的需求者與提供者進行道德譴責或擅自將她們描繪為某種爭取自由的第一線鬥士都離實事過分遙遠。我們所見到的是:那裡存在有真正的需求與掙扎,每一個當事人應當有權為自己做出決定。社會應該要提供的是足夠完善的醫護與社福協助,以及對於這些選擇的後果的有價值的分析。唯有當行為者真正地有所選擇時,道德評價才開始可能有立足之地。



  2023年三月,愛達荷州的伯納醫院宣布將不再提供包括生產在內的產科服務。一項主要原因是,同樣自動觸發的「心跳法案」讓愛達荷州的產科醫護紛紛出走。他們並不想因為提供了基於自己專業判斷且符合標準醫療程序的專業行為而受到刑事懲罰。於是,一場號稱希望讓更多嬰兒得以平安出生的反墮胎運動的結果是,讓許許多多身處保守州的居民必須額外負擔龐大旅費並遠離家鄉才可能得到生產所需的醫療。


  遺憾的是,並不是所有的母親都來得及或有足夠的積蓄到其他州生產或終止妊娠。我們不知道阻止墮胎的人士是否真的「拯救」了任何「本來會被扼殺的生命」,但明白地看見了,他們實實在在地造成了一些人本來不必承受的痛苦與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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