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經自111年5月1日施行了。
該法以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保障外,並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使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善。
納保對象
👉強制投保對象 - 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登記有案單位(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之勞工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家事移工)。
- 年滿15歲以上,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前2項勞工,包含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15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準用強制加保對象 - 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 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如具有公法救助關係者。
前述所定參加職災保險之人員,包括外國籍人員。
👉職業工會、漁會會員 👉職業訓練單位
年滿15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職災保險為被保險人。
👉自願投保單位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條規定,下列人員得準用規定參加職災保險:
💨一、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6條第1項規定以外雇主之員工
勞動部已於111年3月15日勞動保3字第1110150148號公告: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得準用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人員」,並自111年5月1日生效。公告事項如下:
(一)、受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自然人雇主,從事下列工作之人員:在雇主家庭提供家事服務之家庭幫傭工作。
在雇主家庭提供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之家庭看護工作。
在宅或到宅提供兒童托育服務之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
(二)、受僱於政府機關(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從事研究助理工作之人員。 (三)、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從事第一點規定工作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人員:
雇主之配偶。
雇主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其直系血親之配偶。
雇主及其配偶之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其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配偶。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三、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特別加保
適用對象包含下列人員:
- 臨時或短暫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如受僱工頭之點工)
- 前述實際從事工作之自然人雇主。(如工頭)
- 實際從事勞動而獲致報酬之人員。(如平台外送員、街頭藝人等)
- 勞基法第45條第4項所定提供勞務之人。(指提供勞務之童工,如廣告童星)
有什麼保障呢?
👉有加保勞工參加職災保險之勞工,於加保期間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得依規定請領
職災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給付。
👉受僱勞工,但投保單位未申報加保受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雇主之勞工(請見
「適用對象」),若投保單位未為受僱勞工申報參加職災保險,勞工如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仍得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給付。
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按勞工月薪資總額對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認定,但以不高於發生保險事故當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一次職災保險統計年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對應之等級為限。未提具相關薪資資料時,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等級計算。
經勞保局核發職災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給付後,將於給付金額範圍內,
令雇主限期繳納金額。(請見
「給付追償」)
👉
退保後罹患職業病人員被保險人於參加職災保險期間,
曾從事具「致癌性」或「致病潛伏期長」的特別危害作業,於退保後,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得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津貼或死亡津貼。
未依本法第7條、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第1項參加職災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遭遇職災致失能或死亡,且無法請領本法規定保險給付者,得申請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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