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4|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你賣的貨,打哪來?

    你曾經在網路上買到仿冒品嗎?而且,還是從國外進口來台的仿冒品?如果有,以下的故事,就是為你而寫。
    漂洋過海來的面膜
    我家附近的市場旁,有一間專門販賣美容產品的小店,生意好得不得了。不管是誰光臨,老闆Amy總是帶著陽光般的笑容,和你噓寒問暖。在她店裡,不論是吃的、喝的、擦的、貼的,只要是可以對抗歲月如梭和地心引力的產品,你都可以找到最便宜的價格。
    很多客人都很好奇,為何Amy賣的產品,在市面上很少見,究竟Amy的貨源從哪裡來?Amy和我算熟識,她私下告訴我,多年前,她在一個Line的社團裡,遇到一個同行的單親媽媽Lisa,兩人年紀相仿,也聊得來。Lisa表示可以供貨給她,雖然兩人從未見過面,但因為Lisa提供的產品多元、價格實惠,且供貨穩定,因此Amy就不斷向Lisa進貨。
    有一陣子,Amy的店面突然拉下鐵捲門,不再營業。我觀察幾天後,決定主動上門關心她。她打開鐵捲門,面有難色地對我說,前陣子,她收到一張海關寄來的罰單。罰單上記載著,「Amy報運進口貨物,且該貨物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侵害他人商標權」。也就是,海關認定Amy從大陸進口一批面膜,且該面膜為仿冒品。因而對Amy處以罰鍰,同時沒入該批面膜。
    此外,Amy進口仿冒品的行為,還不只是單純被罰錢及沒入貨物而已。因為依照商標法規定,凡是打算販賣(而非自用或餽贈他人),而自國外或大陸地區輸入仿冒品,即便還沒賣出貨物,依舊可能有刑事責任。
    但奇怪的是,Amy從網路平台上看到Lisa刊登的廣告,上面明明寫著「原廠公司貨」。廣告上印的公司所在地,確實是台灣的地址。此外,Lisa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也是代表台灣的「tw」。從這些客觀資訊來看,Amy當然會認為,這些面膜,應該就是從台灣的地址寄出。
    換句話說,Amy根本不知道,原來她向Lisa購買的面膜,實際上,竟然是從大陸進口到台灣。因此,Amy在接受航警局訊問時,氣憤地表示,這些面膜根本不是她進口的,她從來沒有從大陸進口貨物到台灣。
    從法律上來看,當海關要處罰一個違反進口規定的行為人時,最起碼,也應該是這個人在主觀上可以認識到,他所購買的貨物,實際上是從國外進口來台。因為有責任,才有處罰。
    當行政機關要處罰一個行為人時,至少應該以違規的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不對,而且對於這個不對的行為,主觀上明知或疏於注意。換句話說,單純客觀上有違規行為還不夠,還必須是,行為人主觀上對該違規行為有故意或過失,行政機關才可以處罰人民。
    在Amy的個案中,海關雖然不否認,他們在處罰違規行為人時,還是得去認定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但海關卻認為,當Amy在網路平台看到廣告,並透過通訊軟體,向業者購入價格顯然低於真品市價的面膜時,就應該要注意這些貨物是否為仿冒品。
    此外,Amy既然從事販賣面膜等美容產品的業務,就應該比一般消費者,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因此,即便Amy主觀上可能不知道,這批貨物是進口來台。但她之所以不知道,是因為她違反注意義務使然。
    白話地講,海關認為,Amy在訂購當時,就應該向賣方查證,她所訂購的商品,是否是從國外進口來台。Amy沒有去確認商品的來源,就是未善盡注意義務,也就是有過失。
    但海關上述看法,真的符合我們日常生活的消費經驗嗎?
    法律,不應苛求於人
    舉例來說,假設我今天在實體商店看上一款藍芽耳機,如果店家告訴我,目前沒有現貨,並表示他可以幫我調貨,再直接寄送給我。依照一般的經驗法則,我只要留下正確的姓名及地址,就可以順利收到貨物。
    如果說,此時法律還要求我,必須盡到一個額外的注意義務。也就是,我必須要意識到,這款藍芽耳機,實際上有可能是從國外進口來台。因此,我必須向店家確認:你這款藍芽耳機,到底是從國外寄給我?還是從國內寄給我?一旦我沒有向店家確認,日後我就會被認定,有海關緝私條例的違章行為。
    問題是,這樣的注意義務,真的符合我們日常生活的消費經驗嗎?
    同樣地,Amy在網路上訂購面膜,再行販售,確實應該要注意商品的來源。但Amy看到Lisa刊登的廣告,已經明確註明,公司所在地在台灣。Lisa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也的確是代表台灣的「tw」。這些明確的資訊,都已經可以讓Amy確信,她所訂購的面膜,應該是從台灣出貨給她。
    此時如果還要求,Amy必須再去查證,這批面膜確實不是從國外進口來台。這樣的注意義務,不僅太過嚴苛。日後消費者在網路上購物,並以郵寄方式收受貨物時,也都有可能,因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所幸,在Amy歷經一年多的行政訴訟後,法官最終採取上述觀點,同意撤銷罰鍰及沒入處分。這才讓Amy鬆了一口氣,又再次綻放出久違的笑容。
    法律,不應苛求於人。如果法律課予人民的義務,難以期待人民遵守。這樣的法律,不值得人民尊重;這樣的法律,當然也就喪失,要求人民遵守的正當性。
    但理想與現實,總是有差距。這個判決的效力,最多,也就只有及於Amy的個案。沒有人可以保證,不會有下一張苛求於人的罰單出現。
    所以,不論你對法治國的理想,有多麼遠大的憧憬。我都還是會建議你,未來在網路上購物時,請記得,多問一句:「你賣的貨,打哪來?」
    因為,你有你的勇氣,但我有我的卑怯。
    每個人,到頭來,都只能做自己能力所及的事。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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