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還是員工時,常聽老闆說:「你就不能把公司當作是自己的嗎?」我深信不疑。
直到有一天,我成為老闆了。我就真的把公司當作是自己的。沒想到,我卻因此惹禍上身。
放錯口袋的錢,是要繳稅的
我年輕時的玩伴小李,是一個凡事都喜歡自己研發的理工人。他大學唸的是機械系。畢業後,小李沒有走上工程師的傳統道路,反而是回南投老家,種起水果,自產自銷,生意也越做越大。
小李對機械是有天分的。許多在種植水果及運銷過程會用到的機械設備,他總是可以自行研發。就這樣,在他一路闖盪下,這十多年來,小李也累積了十件機械設備相關的專利,可以說是一個被果農耽誤的發明達人。
這五年,小李開了自己的公司,同時架設網站,打算把自家的水果外銷到國外。公司就只有他一個人,校長兼撞鐘。所有環節,他都自己來。為了美化公司的門面,小李也把個人名下的十件專利,全部都移轉到公司名下。畢竟,這年頭,能夠自產自銷,已經不稀奇;但能夠以自己發明的機械設備來種植水果,這在行銷噱頭上,還是很有吸引力。
但有一天,小李突然跑來找我,說他接到國稅局的通知。國稅局請他去說明,何以他個人名下的十件專利,會逐年移轉到公司名下?這中間有無支付合理的對價?
小李不解的是,公司是他個人開的;所有的專利,也都是他自行研發,且經主管機關核准。
「我只是把左口袋的專利,放到右口袋,和國稅局有何關係?」小李不滿地對我大吐苦水。
他話還沒說完,我其實已經發現問題所在。小李把他開的公司,錯認為是他個人的財產。
我告訴小李:「你其實是把你左口袋的錢,放到別人的右口袋。」
公司是你投資設立,你是唯一股東,也是老闆。但在法律上,它已經是一個獨立的主體,和你一樣,也可以單獨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就好像,小孩雖然是母親生的。但小孩與母親,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主體。
你不會說,小孩是母親的財產;同樣地,公司也不是老闆的財產。
此外,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凡是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只要經他人同意,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贈與行為。在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如有剩餘,就應該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小李越聽越著急,他接連問我,他該怎麼辦?
我告訴小李,你把專利移轉給公司,如果要排除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你和公司間,就要有對價關係。
技術作價投資,有好有壞
事實上,小李當年也可以考慮,以技術作價投資的方式來規劃。
傳統上,一間公司增資,股東以現金出資,是最常見也最容易理解的方式。但現行公司法,其實也允許投資者,以智慧財產權或技術成果移轉給公司,同時獲得公司發給的股份,作為技術移轉的對價。
然而,投資者將技術移轉給公司,雖然有股份作為對價,但不代表投資者移轉的技術,與公司發給的股份,兩者間的價值相當。換句話說,當兩者間的價值存在著差異時,投資者還是得就兩者間的差額,繳納財產交易的所得稅。
此外,你移轉的技術到底值多少錢,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也不是公司董事會說了算,而是要請專業單位出具鑑定價格意見書。如果你的發明技術確實有價值,就代表要看懂這個技術價值的專家,往往也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才能確認你的技術價值所在。也就代表,要取得這份耗時費力的鑑定價格意見書,通常需要花費一筆可觀的金額。
這樣說來,小李當年如果把專利移轉給公司這件事,規劃為技術作價投資,也不是一個穩賺不賠的作法。
所幸,這件事後來的發展,沒有我們想像中的複雜。由於小李的專利從未授權給他人使用,因此很難找到一個明確的市場價值來衡量。此外,這十件專利,也剛好分散在公司成立後的五年內轉讓。每年轉讓的專利價值,都還在免稅額的範圍內。也因此,國稅局雖然認定小李有將專利贈與給公司,但最後仍以免稅額範圍內的贈與為由,認定小李無須繳納贈與稅,順利結案。
在這場風波後,小李開始學習,把他的公司當「外人」看,和公司保持著相敬如賓的安全距離。
再親密的關係,也需要有距離。家人間是如此,老闆和公司間,又何嘗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