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05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取得勝訴判決後,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有朋友問我:拿到勝訴判決後,對方什麼時候必須給付判決的金額給我呢? 嗯...幸運的話,對方在判決確定後會自動履行判決的內容,主動給付判決主文所記載的金額。但如果對方依舊不願自動履行判決,這時侯就必須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債務人給付金錢。
那到底要怎麼聲請強制執行呢?

一.強制執行聲請流程

步驟1:具備強制執行名義
首先,必須要具有「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像是: 1.確定之終局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

步驟2:調查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可以持執行名義,向相關單位(法院、國稅局、監理站)調閱債務人的財產。 【應備文件】: 1. 證明為債權人之文件:  債權人為自然人,則為身分證;  債權人為法人組織,則為政府核發核准設立之文件或變更登記表。 2.執行名義。 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下載連結) 4.委託他人辦理時,需另外提供委託書、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發還)。
【調閱機關】: 1. 國稅局:  (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規費250元/每一年度) (2)財產歸屬清單(規費250元/每一年度) *小提醒:這部分是全國連線跨區服務,債權人可就近向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或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查調,不受債務人戶籍所在地限制。 2.監理站: 申請調閱債務人車籍資料。 3.法院: (1)勞保投保資料(目前免費,可以知道目前債務人有無工作)。 (2)郵局存款資料(規費100元) (3)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規費為300元)
4. 地政事務所:  如果從國稅局調得的債務人財產清單上有不動產(房屋或土地),而債權人要執行該等不動產,則進一步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執行標的不動產的登記謄本。

步驟3:向法院遞交強制執行聲請狀
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並可於書狀內請求法院一併調查債務人的勞保資料、郵局存款、集保帳戶。 管轄法院: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果標的物所在地、執行行為地不明時,則轉為依照債務人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

步驟4:繳交法院諭知預納之執行費用
執行費用將來會以執行到的債務人財產優先清償。 執行費用計算標準:
  1. 執行標的金額不到新台幣5,000元:免徵執行費。 執行標的金額為5,000元以上:每百元收八角,不滿百元的部分,以百元計算(執行費用為執行標的的千分之八)
  2. 若調查後發現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未執行而直接發債權憑證者,只收執行費1000元;如果以債權憑證聲請執行,再聲請仍然查無財產而直接發債權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3.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3,000元。
  4. 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免徵執行費。
  5. 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步驟5: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針對債務人目前的財產執行完畢,將已執行所得部分移交債權人。 如果債權尚有未獲滿足的部分,則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二.可以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的哪些財產?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作為執行的財產。 其餘債務人的財產(例如:薪資、存款、股票、動產、不動產等)都可以被強制執行。

三. 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對象?

如果債務人是公司,但公司已經沒有資產,可以聲請對公司負責人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嗎? 如果債務人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對公司負責人的財產進行執行。 但如果債務人是獨資商號,則可以對商號負責人的財產進行執行。

四.法院要求補正債務人的資料,要如何申請?

  1. 債權人可持法院寄發的公函、身分證件,向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申請發給法院公函上所載的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國連線作業,任一戶政事務所或地政事務所均可)。
  2. 債權人可持法院寄發公函、身分證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記事項卡。(詳可參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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