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發生過這種尷尬的事嗎?逛街牽錯人的手、把老師叫成媽媽、又或是狂推門推不開發現上面寫著拉,但其實還有更尷尬的事情,告錯法條(好吧,好像還好),倘若發現自己告錯法條的這種尷尬情況,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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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錯法條該怎麼辦?可以改嗎?
以告錯法條的常見而言,可以
區分成刑事與民事的情況,較為簡單的情況是在
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除非是自訴,不然起訴會先經由檢察官為之,即便當事人提告的罪名與實際所犯罪名不同,
檢察官仍就會依照心證決定起訴法條,即便自訴,
法官也會在同一事實範圍內決定判決的罪名,因此刑事告錯法條並無大礙。
但在
民事訴訟中,因為
處分權主義的關係,所以告錯法條會涉及
民事訟訟法255條的
訴之變更追加等問題,則此時因為
訴之變更的要件繁複,則
非由有經驗的律師處理,可能最後法院會為判決駁回,最嚴重的情況會導致這件事情
因為判決確定而
無法再起訴,
錢也可能要不回來。
告錯罪名會變成誣告罪嗎?
這可能也是很多人會疑惑的,我告錯會變
誣告罪嗎?那他告我,他敗訴,我可以告他誣告罪嗎?基本上,這都
不會構成。
依據刑法第169條的規定,誣告罪的成立必須以"故意"且"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要件,因此即便刑事告錯法條,因為你提告不是故意告錯的,所以沒有誣告罪的構成,而更不用提民事訴訟的問題了。
刑法第169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告錯了會告不成嗎?
如同前面所說的,在
刑事案件中比較不需要煩惱這類的問題,因為
通常向法院起訴的會是檢察官,因此
不太會有告錯要自行處理的問題。然而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若告錯,因為基於尊重當事人,法院不能自行變更告訴的法條,
需要由當事人自行為訴之變更。
但如果當事人沒有法律專業素養,有可能法院詢問要不要變更的時後當事人根本不明所以,法院也沒辦法逕行變更,
運氣好可能是裁定駁回,運氣差可能就是判決駁回,之後不能再告,讓當事人白白蒙受損失,所以在提起告訴之前
委任律師,就能避免這種問題,且若由
律師提起訴訟,在訴訟為訴之變更更是沒有問題,讓當事人在法院可以為真正的訴求,讓我們保護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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