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正因為必須這樣在人性中掙扎,久了以後,很難讓人不對仲介的印象變差。
不是我自己多清高,要一直講自己與眾不同,只是我對自己太沒信心,要能夠把這場戲演好,除了要有那樣的細胞,還要有超強的記憶力,才不會自己前面說了A版本的故事,後來變成B版本卻還不自知。
我就是這種人,真實發生的事,有確切的畫面在我腦海裡輔助我記憶;如果是編織或想像出來的,一晃眼就模糊了。
所以,在我的仲介人生中,沒信心處理好那虛構的故事,便還是傻傻地做,至少感覺踏實點!
可是,別以為只有對客人必須演點戲喔,有時甚至,連在自己同事間,也不能像 「水晶」被人一眼望穿。
這些切身之痛的經驗,讓我不得不相信這樣的生存法則,無奈,卻從沒學會防人。因為只要有好事發生,總是忍不住要跟身邊的人分享…
沒辦法改,就是話多、長舌,有句話說,我常想起一句話,「半瓶水,響叮噹」,常在想,希望我不是這樣的人!
說真的,話多,除了真的會引人不悅;有時默默地吃了虧,自己還不知不覺。
公司的感覺就像個大家庭,每個前輩都相當樂意幫我的…忙,案子進行的每一步,我早已習慣徵求身旁前輩的意見。
同時,如果是有好的進展,我更是迫不及待的見人就歡呼。
有人提醒我,案子太早曝光,其實是很危險的。
當時我聽了是覺得有道理,但卻相信我們公司同事彼此之間只會相互關照,不認為真會有人做出扯後腿的事,應該沒有必要把大家都當成假想敵,保密防諜到這個地步吧!
第一次「有感的悶虧」,是在我收了一個客戶的斡旋,很開心地回去告訴大家,這個案子我收斡旋囉,價格只差一點點了,因為這種小差距,通常屋主絕對會放的。
就是根據前輩的經驗,只要兩邊再製造一點點辛苦度,就等著「冒泡」囉!
順便也提醒大家,「應該可以不用再帶看那間囉!」
目的也是我自以為的「好意的提醒」,希望大家不要把精神和力氣用在快要成交的案子上,以免白白浪費時間。
以為大家都應該,而且會有這樣的默契,沒想到事情還是發生了。
因為應為無論是買方或是賣方與仲介簽下的任何定型化契約,包括買方下的委託斡旋契約,依照內政部保護消費者的規定,都必須經過一定的審閱期。
也就是說,按照正常程序,買方在審閱期間內,其實還是有權利說,「我放棄」的。
所以,當時公司也建議收了斡旋之後,就算兩邊價格都已經和議,無非有特殊狀況,譬如案件已經到期,或是像前面講的那種,殺出一個專門來搞破壞的程咬金,否則,盡可能不要太急著「放成交」。
後來,才隔了一個晚上,馬上有一個同事就收了同一個案子,一張出價高我的客戶五萬元的斡旋。
事實上以當時我所在的地區,買氣沒這麼旺啦,不是那種有房子大家搶著買的年代。
所以同事也不可能為了搶我的案子,就憑空生出一個客戶。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這組客戶他其實也已經經營一段時間,而且,目標包括我收了斡旋的這間房子,可能本來客人還在猶豫,而我大肆宣揚快成交的這個狀況,就成了督促他的客人快速決定並加碼競爭的臨門一腳。
誰說競爭者都是捏造出來的假象?原來是真的。(到現在還覺得殘念中)
五萬元,是就算我再不努力,都有很大機會可以成交的價格,幾乎沒有客人完全不肯加價的。更何況還有屋主的降價空間。
這時,有人替我叫屈,本來幾乎確定可以成交的案子,都怪自己大嘴巴,洩漏了自己收到的價格,剛好讓別人踩著我的斡旋加五萬元,準備成交。
也有人會覺得,既然差五萬元,又還沒到屋主委託的底價,當然是先達到屋主委託底價的人應該成交,誰先收都沒意義。
更有人,就是那位向我下斡旋的客戶,對此感到非常的不公平,而且非常生氣。他覺得明明是他先下的斡旋,為什麼仲介可以讓別人用高他一點點的價格成交,而且五萬元也是他有準備會加的,覺得分明是仲介徇私。
就這種情形,因為定義不明,爭議太多,我猜想應該是連法律都沒辦法規定該怎麼做,我待過的仲介公司,似乎也沒有出現過很明確足以排除所有爭議的規定。
這次,除了引發同事私下的討論外,店長也因此召集大家開了個會,徵詢同事共同的意見,最後決議,因為我的底價已經接近,所以讓我的買方有優先加價的權利,但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
那,剛剛不是說,那位出價的客戶表示,五萬元是他有準備會加的價格嗎? 那應該就沒問題啦!
哈,還是有問題啦!
問題在我這個喜歡預設立場的笨仲介身上。
當我得知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說服我的客人再加五萬元開始,我就自行決定放棄了。
因為我心裡想,若是慢慢地像前面講的那樣,讓買方知道,「我們已經花了時間和精力努力請屋主降價,屋主雖然同意降一點,但希望買方也加一點」,我相信買方為了買到這間房子,絕對會同意再加這五萬元。
只是,斡旋才剛收下,馬上轉身就要告訴客戶, 「人家出價比你高五萬元喔,你如果要買,就要在二十四小時內馬上加超過五萬元,不然別人要下訂了。」
換作是我,肯定覺得「你就是想騙我加錢而已啊!捏造一個競爭者的伎倆看多了啦!」
還是蓄意讓兩位買方競爭,以炒高房價?
所以,我只是做好被客戶唸的心理準備,輕描淡寫的告訴他這個事實,還跟他說, 「你如果不相信我沒關係,不要勉強加,沒成交,沒賺到服務費,我會覺得很可惜,但你還是可以再看別間,我不想讓你誤會我……。」
我只想到沒賺到服務費,是我自己的損失,覺得很可惜。但與其被客戶誤會,我寧願不賺。
但卻沒多站在客戶的立場,想想他的心情。也許他真的非常喜歡這間房子,也許他真的覺得這個價位買下這間房子是難能可貴的機會。
卻因為我沒有積極的說服他「在我們公司內部規定的二十四小時內」加價,以至於他沒有買到看中意的房子,或是下次他再看到類似的房子,可能會花更多的錢…… 他比我更覺得可惜。
所以,他很生氣。怪公司的處理方式太不合理;也怪我……
結果這個差五萬的斡旋,就在我不懂得案件進行中應保持低調的道理下,在二十四小時後,眼巴巴看著別人「賀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