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意外】東北角蝙蝠洞OW課程學員溺斃事件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什麼是OW?

水肺潛水指潛水員自行攜帶水下呼吸系統所進行的潛水活動,是利用調節器裝置,把氣瓶中的壓縮氣體轉化成可供潛水員在海裡正常呼吸的氣體。
有別於被教練拎著走的「體驗潛水」,「Open Water Diver 開放水域潛水員」,是最初級的水肺潛水證照,在臺灣常簡稱為OW或是「歐挖」,有了OW證照,就可以在世界各地多處的潛點,進行「Fun Dive」觀光潛水了。
另外,本案的教練隸屬於臺灣比較少見一點的CMAS系統,CMAS的「一星潛水員」,證照等級相當於常見的「Open Water Diver 開放水域潛水員」,所以本文都以OW來表示,會比較容易理解。

案例事實

具有CMAS二星教練資格的李教練,帶領張先生到蝙蝠洞附近海域潛水。

潛水一段時間後,張先生以手勢告訴李教練殘壓剩下50BAR,應該準備結束潛水了,李教練卻讓張先生自行浮出水面、返回岸邊,李教練自己繼續用漁槍打魚。張先生在自行浮出水面、返回岸邊的過程中,不明原因突然溺水。

李教練在張先生離開後,繼續潛水打魚約15到20分鐘後才上岸,問了在岸邊等待的張先生女友後,才發現張先生還沒有上岸,女友立即報警,李教練則是再度下水找尋張先生,但沒有找到。

搜救人員同日晚間在深澳漁港海域發現張先生時,他已經沒有生命跡象。

一、當天進行的是OW課程嗎?還是一般的Fun dive觀光潛水?

由於擁有合格證照的潛水員,委請教練當導潛,做Fun Dive觀光潛水的時候,原則上應該要能注意自身安全,導潛對潛水員的注意義務會比較低;反之,尚未拿到證照的潛水員則被認為還沒有安全潛水的能力,教練對潛水員的注意義務會比較高
所以在訴訟過程中,張先生是否已經取得OW資格?意外發生當天是進行OW課程?還是一般的Fun Dive觀光潛水?就是一個重要的爭點。
(一)李教練主張:
1、李教練提出「初級潛水課程表」,主張本案發生前,張先生的OW課程已經結束了。
2、當天不是進行OW教學,張先生以朋友的身份找李教練一起去潛水,所以李教練才沒有陪張先生一起。
(二)法院調查過程及心證:
1、CMAS系統認為一星潛水員(相當於OW潛水員)應具備的技能包含:(1)潛水裝備的準備、保養、使用方法及浮力平衡調整、不喝水、保持呼吸順暢皆十分熟練。(2)......安全的上下岸。(3)自救技術與基本的同伴救生技術......

2、法院認為:張先生當天還不具備合格潛水員的能力

地檢署和法院傳訊和張先生一起找李教練學潛水的朋友到庭作證,證人都提到,李教練說過參加這個潛水課程是保證可以取得證照的,如果學習狀況不好,沒有達到CMAS系統的要求,還可以要求教練補課
另一位證人提到,在案發前不久,曾經和被害人聊天時,被害人提到自己學得比較慢,中性浮力不佳,教練說要再上兩次課,不然過不了教練那關,沒辦法拿到證照
李教練也提到,張先生在案發當天自己嘗試組裝裝備的時候,不僅一級頭裝反了,也漏掉沒把BC管插在裝備上
法院另外考量,張先生在自行上升到水面、返回岸邊的過程中溺水的事實,認為張先生在案發當時顯然還不具有取得合格潛水員證照的能力

3、法院認為:張先生當天還有課程沒上完

證人們也提到,張先生因為工作關係,至少有兩次沒有跟大家一起上潛水課,需要另行補課。比對證人們的證詞,法院認為張先生在案發當時,應該還沒有完成潛水課程,所以李教練當天很有可能是在幫張先生補課
另一位證人提到, 課程當中使用李教練提供的裝備,不用另外付費,但是他跟李教練學潛水拿到證照後,有再找李教練潛水過幾次,李教練有跟證人收取租裝備、氣瓶的費用。而李教練在案發當天則沒有另外向張先生收租裝備、氣瓶的費用,法院據此也認為案發當天是在補課。

二、李教練讓張先生單獨上岸,有無過失?

行為人必須對結果的發生有「注意義務」,而且因為行為人的「過失」沒有遵守「注意義務」,造成結果發生,才會有過失犯罪的處罰。本案法院分別從以下幾個不同的觀點,來考量李教練對張先生的「注意義務」以及「過失」:
(一)CMAS系統的規範
李教練所屬的CMAS系統規定:
就算已經取得一星潛水員執照,在開放水域潛水,還是需要有教練或三星以上潛水員陪同潛水
舉重以明輕,還沒有取得潛水員執照前,在開放水域進行潛水之初學者,基於安全維護之需求,自然更應「有教練或三星以上潛水員同行」的必要。
(二)保證人地位
一般法律的規定都是在處罰特定的行為,也就是「作為犯」;如果要對「不作為犯」處罰,就必須要有堅強的法律理由。保證人地位就是針對「不作為犯」所設的規定,對具有「保證人地位」的義務人,「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時候給予處罰。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救生員對於泳客、登山嚮導對於登山隊員有保證人地位。
法院判決認為,李教練與張先生間,是教練與學生的關係,加上案發當日有教學行為,已經使李教練對張先生負有保證人義務及保證人地位,應該要注意上開CMAS潛水教學基準與要求事項,並防止危害發生

三、張先生的裝備有無問題?

法院和地檢署調查本案的過程中,發現張先生穿著的裝備有點問題,深度計沒有歸零,一審法院甚至把這一點列為李教練的過失。
但二審法院認為深度計有沒有歸零,與張先生的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後來就沒有再認定李教練這部分的過失了。

四、法院判決

刑事部分:一審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二審加重為9個月有期徒刑,李教練上訴後遭駁回。
民事部分:李教練應賠償分別張先生的父母351萬4951元、275萬3452元。
參考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基簡字第113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1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897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3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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