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閱讀時間 ‧ 約 1 分鐘

|第34話|公訴|偵查(下)

前言

在上一話介紹「偵查的開端」中有提到「告訴」、「告發」、「自首」等,其意義及法律上的規定及效果各有不同,我們在本話中會詳細的介紹,讓讀者們可以了解如何運用這些制度或權利,促使檢察官開始偵查犯罪案件,實現國家社會及個人的公平正義!又在本話我們也有介紹到偵查終結時檢察官會作出的「起訴」、「不起訴」及「緩起訴」等處分,而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不服時,其救濟程序為再議之聲請,又對於再議聲請駁回處分不服時,還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等制度內容!

伍、告訴

一、告訴權人
(一)被害人
原則上,犯罪的被害人為告訴權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二)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而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可以獨立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三)被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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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若要實行刑罰權,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理、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主文所載的「罪」與「刑」。而被告在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後,發現事實上被告並沒有做或是所進行程序是不合法的,那就必須還給被告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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