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3/04/24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據新聞報導:一段公司的恐怖經歷,嚴重影響心理健康,現在每每想起當時的經歷,焦慮症仍會復發。簽下了121萬元本票、3年工作合約。
「那時候我是去應徵行政,公司要我做很多不是我專業的事情,像是美工、小編,我一做錯就會被罵。」A小姐表示,「我根本付不出來那個100多萬元,所以不敢離職,而且公司老闆還認識我媽媽,我一做錯就會被我媽罵,而且當時我媽也不准我離職,壓力大到我都想跳下去。」

裁判字號: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4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原   告 鄭00
被   告 李00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原告起訴主張
  • 105年10月7日前往被告擔任董事之「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面試時,被告指示稱:之後加入公司必須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50萬元之本票,此乃公司之規定等語,原告因而簽發本票交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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