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3|閱讀時間 ‧ 約 8 分鐘

清理戰場時間

四月底的學生委員會議到底都說了啥?

修改規則,補足現有缺漏
前面的故事把鮭魚卵當選的情況說完了,接著說說T這邊在這段期間都被找去開了什麼會。
由於立法委員在立院的立場表態,使教育部最終發了公文來要求性平會趕快補足相關的規定,於是幹事們決定把學生委員找來,看看有哪些施行細則要修正的。原則上大多數的施行細則都算是增加宣示性的條文,比如說參選性平委員時性平會有義務告知工作內容(這是當然的),還有當選性平委員必須同意遵守CEDAW等,對於這類條文,基本上大家都很快速地就通過。
另一類的條文則是抓漏,譬如說在重新審視施行細則後,一眾學生委員與幹事竟發現細則裡沒有提到性平委員如果被申訴了要怎麼辦,於是大家七嘴八舌地又把這些漏洞補上了,於是來到了最終的大魔王。

言論自由與保護弱勢如何兼顧?
由於當時撇除實際參與了鮭魚卵選戰的T以外,另外四名學生委員也同樣認為鮭魚卵當選的機率極大,因此四月底與幹事的討論會自然而然地把話題拉到兩件事情之上:
  1. 應立法委員要求審核參選人的參選資格是否必要?
  2. 如果有個傢伙吃了處分,他應該要就任嗎(當時鮭魚卵還不知道他的訴願結果)?
第一點,所有學生委員一致同意不該實質審核參選資格(畢竟實質審核參選資格已經是明顯破壞民主的行為,只要學生委員還是選出來的就不該受到此等待遇),以前一章所述的宣示性措施完成即可,於是意見表述在沒有造成任何爭執的狀況下結束了。
第二點則有趣許多,通常在調查流程中,如果有委員捲入事端,也就會像一般法院審理案件那樣宣布自己利益迴避,但是當時的性平會運作規定中並沒描述如果委員吃了處分會怎樣,他的資格該不該保存?或者他該是停權到處分結束為止?那天,他們並沒有討論出結果,因為對於處分程度的問題,他們沒達成共識。

常會攻防戰

欸幹事別吃書啊,我們有會議記錄的啊
2022年五月底的常會上,行政討論案的內容正由幹事宣讀,但是幹事說的內容跟四月底討論出的共識有著明顯差異。
因為幹事是這麼說的:「本會應立院要求,將引用選罷法55條審核日後學生委員的參選資格。
T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這件事情是赤裸裸地吃掉會議紀錄,但正當T打算舉手跟幹事交換意見時,法律系的教授委員開口了。
好巧不巧,法律系的教授委員就是拿律師名片給鮭魚卵打訴願的刑法學大師。
她說的內容原則上跟前段學生委員們認為不該實質審核的原因相去不遠,同時這名教授還補上一句「對於立院的建議,本席認為直接無視即可。」
「本席認為仍然需要處理立院的建議。」一名生技系的教授此時舉手,表達了與法律系教授相左的意見,「這次選舉之所以會有這麼大爭議,主要就是在於有些學生提出了相當不恰當的政見,對於這種同學如果讓他們的政見出現在選舉公報上,是不是會對其他人造成傷害,這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剛翻到選罷法55條的T,在那個當下差點笑了出來,因為這種程度的反撲根本無法構成55條剝奪參選資格的任何要件,而且造成選舉爭議的原因他的同事最清楚,畢竟他同事就是那個說了公母頭被調查的PTSD患者。
55條的內容是這樣的: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什麼叫做內亂?有些人開始囤積武裝,宣布要發動革命推翻中華民國政府。
什麼叫做外患?在控制某個港口後邀請敵人(例如中共)直接登陸接管台灣。
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選個性平委員而已,要怎麼煽動所有人對特定弱勢族群進行任何形式的大清洗?
觸犯刑法?一拳一個自助餐可能算,但在刑法上也不太好被定罪,畢竟沒真的去做。
於是這次,在刑法大師之前,T就先反駁了這名教授的論調:
「即便是以今年那些亂七八糟的政見來看,也沒人符合選罷法55條的剝奪資格要件,而且我們也從未有過類似的判例支持立院對於這件事的建議,老師您打算把這條用在哪裡?」
「我們還是要回歸法規的定義來看。」他只能說這句話,於是那次常會就這麼結束了。

中華民國式立法的實踐
2022年六月的常會,剛好在T碩士論文口試結束的隔天,這天最主要就通過了兩項決議:
第一項,維持不實質審查學生委員參選政見的措施。
第二項,案件所述事實成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就任。
第一項不必多言,最後大家一致同意拒絕破壞民主的措施(即使2022年底幹事們又再度在校務會議上吃書,說要審核參選資格,但這件事情的結局因為時任委員及時發現而未有所改變);第二項的過程就相對有趣許多,因為對於怎樣的事實成立了會不適任性平委員這點,大家各自都有想法。
「我個人會採取比較嚴格的立場,甚至認為只要這人還在調查流程之中就該停權,因為只要被指控,就代表這人的為人肯定哪裡有問題,我是不能接受讓這樣的人代表性平會做出決議啦。」延誤通報校方延期登記的O是這麼說的。
「有些人被申訴的原因可能是冰淇淋或者牡蠣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而很顯然的,因為這種奇怪的事情被申訴甚至可能成立造成人生的汙點,肯定會有些人想用爭議性的言論促使大家正視這問題,我們不應成為一言堂......(下略)」拿名片給鮭魚卵去訴願的教授是這麼說的。
性平會陷入了十多分鐘的討論,而因為碩士論文口試還在脫力狀態的、非法學專業的T在恍神之中突然靈光一閃,想到了幾個顯而易見的事實:
  1. O在鮭魚卵拿到六百多票以後,依照他的背景(社會系、曾經為冰淇淋事件的申訴人撰寫過文章辯護其動機、試圖在校內推行免術換證),很難想像他不會想把鮭魚卵擋在性平會的門外,提這些事情最大的用意根本就是要讓鮭魚卵無法就任。
  2. 絕大多數送進性平會的案件都是些不告可惜,告了無益的事情、反應過度、以及極少部分但最常被提及的誣陷,雖然不見得會成案,但大幅度的增加了審理時間並壓縮了真正該被處理的事情能處理的時間,而如果因為這種事情而性騷、性霸凌成立,不會因此想造反幾乎是不可能的,起碼T自己辦不到。
  3. 真的是情節重大的案件中,通常會涉及某方的身心問題明顯是因為案件而起,或者刑事部分已由檢調單位起訴且有高機率有罪,如果拿這來當作審核當選資格的標準,會非常難起爭議,反正自己口試過了,如果之後有了爭議也與自己無關。
於是,他舉起手,說出了結束這場討論的最終提案。
印象中,調查委員會在報告上註明情節輕微、中等或者重大,我們如果只取消情節重大者的當選資格,可能可以解決我們如何訂立取消資格判準的問題?
接著,T補充說明到,「如果調查報告上已經寫出情節重大,即便有冤案,發生機率也相對較低,這麼做應該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因為誤判而無法就任的可能性了,如果有什麼修正措施也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於是,只為了應付不懂法治的立法委員所訂的鳥籠條款就這麼誕生了。T的任期中有被標註情節重大者屈指可數,而這些情節重大的被申訴人,有超過一半最終是要服刑的,即便他們當選性平委員,也根本不可能就任(因為在監獄),而因為服刑等原因無法就職的條款早已在性平會的運作規定中出現。
就像是「紅燈區設置合法化,但地點由地方政府決定」或者「紅黃牌機車在特定路段可以上國道」一樣,只要地方政府不設置紅燈區或者不劃設特定路段給紅黃牌機車,這些法規就是擺著好看的,而T人生中第一次制定規則,就是寫出了這樣荒誕的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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