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閱讀時間 ‧ 約 19 分鐘

〈#MeToo在公共領域的社會作用及後真相時代的誤解〉

伴隨台灣MeToo(下省卻hashtag)的雪球越滾越大,有關MeToo的許多評論、爭議乃至誤解也一併暴露於網絡。新聞籠統地將醜聞一律歸類進MeToo運動中,如將2013年被前女友誣指未婚生子的台灣男歌手李聖傑當成MeToo公審的受害者;[註1] 藝人黃子佼被控性侵後揭發其他藝人醜聞;更甚者如YouTuber愛莉莎莎誤把MeToo當作爆料大會。我們應該如何理解#MeToo運動呢?
近日在IG看了 @whodoesntlovetheolddays_2.0(下稱W)所寫的〈飛落海嘅台灣me too〉,對於其中的關注點有些不盡相同的看法。本文稱不上專業研究,但姑且就MeToo受害者「關於以前肯,近日唔肯嘅問題」、MeToo作為符號流通於公權力及社會間之公共領域有何作用,及MeToo在後真相時代中常為人詬病之處作初步探討,希望我的意見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參考。
先從W提到的問題切入應該最適切:為甚麼受害者被侵害後沒有申述,卻在多年後以MeToo的方式揭露?W給出的解釋是受害人稱自己「當年無思想無反抗力」,屈服是因為當年懵懂,年歲增長才越覺得這是創傷、這是逼迫,自己越覺不舒服而「要勇敢出黎證明被me too」。
上述觀點的弊病在於過於簡化了性罪行中受害者的反應,將受害者的反感視作線性增長,在最終衝破臨界點就選擇MeToo。然而受害者在遭遇到性騷擾或性侵犯時未必有能力即時反抗。生理上,受害者被性侵時或會陷入性罪行麻痹(rape paralysis),這在自然界很常見,比如以裝死的形式欺瞞威脅者。[註2] YouTuber錫蘭(@xilanceylan)在日前分析PUA跟紅藥丸的影片中引述了一份瑞典研究,[註3] 指出女性在被性侵犯時除了主動反抗外,受害者在當下也容易陷入不自主且暫時的動態抑制,醫學上稱為「強直靜止」(Tonic immobility or TI)[註4] 。參與實驗的298名女士中有七成有顯著的TI,說明受侵犯期間除了「戰或逃」(fight or flight)外,靜止(freeze)也非常常見。[註5] 另外遇到實質威脅時還可能藉討好(fawn)對方的來爭取生存的機會,上述四者合稱創傷反應(trauma response)的the 4F’s。[註6]
除生理因素外,受害者亦會受其他原因影響而驚慌失措不能行動。按台灣衛福部統計,2021年被記錄在案的性侵害事件中,近八成施害者是受害者的熟人,受害者近六成未成年。[註7] 在最近台灣的#MeToo風波中,不乏有老師—學生、明星—未成年學生、娛樂圈前輩—晚輩等上下級的關係,要在當下乃至往後做到第一時間就質疑施害者其實也需要訓練。
以上基於上下級關係而孕育的性侵犯個案不侷限在臺灣。韓國作家孔枝泳的小說《熔爐》取材自2005年光州的仁和聾啞學校集體性侵凌虐事件、中國大陸電影《嘉年華》在上映後引起網民對北京紅黃藍幼兒園性侵疑雲的不滿。香港也不例外,2017年末著名跨欄運動員呂麗瑤公開多年曾遭前教練性侵犯,被視為香港#MeToo第一案。
綜上所述足見受害者在性侵犯途中表明自己的不適,乃至即時反抗或公開侵害受到生理及社交人際因素的抑制,要求受害者立刻說出創傷多少強人所難。
那不說性侵害當下,說侵害發生後吧,為甚麼往往在侵害隔了好一段時間後才控訴?我的答案是「缺乏誘因」。
在呂麗瑤公開控訴前教練後,不少輿論批評她「搏上位」。[註8] 作家陶傑在Facebook發文諷刺「只須單方面貼張Selfie」就可以讓很多人變成性侵犯。[註9] 同日陶傑再稱如果一名共青團女團員單方面聲稱曾被戴耀廷教授性侵,我們會相信嗎?[註10] 陶傑恐怕不會想到王丹本年被控性侵時,諸多自由派媒體立刻與他割席,他/她們的一句話能夠推倒陶傑當年的質疑——「民主不是男主,人權不是父權」。[註11]
不過陶傑的嘲諷也非他本願地突出兩個社會問題:一、華人世界不乏質疑、否定性罪行存在及受害者證言的輿論,這如專欄作家王陽翎所言代表「(部分)男人的恐懼」;[註12] 二、要靠MeToo來公開控訴施害者而非透過刑事檢控處理背後事必有因。
成功刑事監控施害者有罪極其困難。在《普通法》的「無罪推定」下,要使施害者入罪需「毫無合理疑點」。對於隔了好一段時間才有能力公開事件的受害者而言,要回憶起自己的創傷記憶而無誤,或要求得案發物證實在過於艱難。呂麗瑤案的裁判官就以「證人供詞有疑點為由」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註13] 加上處理案件的警員也可能是異性(香港警察中僅約17%女警;男性受害者也未必能得到同性警員合理對待),導致受害者牴觸先靠刑事檢控處理性罪行。[註14] 裁決過程亦不乏二次傷害,如上月警員強吻店員摸胸案中,被告在庭上模仿受害者,並反指受害者「好姣」,[註15] 又或愛爾蘭一宗十七歲女孩被強姦案,辯護律師在庭上向陪審員展示受害者當時穿着的內褲,最終疑犯脫罪,受害人遭到二次傷害。[註16]
然而,非常值得強調的,是呂麗瑤案的裁判結果並沒證明性罪行不曾發生,也沒證明到被告清白無辜,因為他得以脫罪的依據是無罪「推定」——是證據不足以使他入罪而presume(假定)他無罪,不是「已證明」他無罪。
這有着根本差別,我認為所有關注性罪行案件的人都必須考慮到這點:無罪推定不必然等同無罪證明。
難以訴之司法體制,那只能指望公共領域的輿論了。
我在這裏提到的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很自然地受到了哈貝瑪斯(Jürgen Habermas)的影響。[註17] 但我沒有能力在此花很多篇幅說明哈氏的側重點與我的異同,我只能簡單解釋公共領域的概念以方便我繼續論述。公共領域介乎於國家與社會、公權力與私領域之間,可理解為二者中促成市民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形成公眾輿論的緩衝區。由於現代公共領域是在公權力的保護及默許下從私領域延伸而成,故此在公共領域與私領域的邊界也隨之模糊,性暴力才不會被不負責任地棄置於私領域中任由其惡化。[註18]
相較於刑事訴訟,我更希望能強調MeToo在公共領域中的輿論作用。#MeToo運動的運作是「透過同理心賦權」(empowerment through empathy)以引起性創傷(sexual trauma)受害者的「並非孤單一人」的情感,請端看最早使用「Me Too」的美國社運人士Tarana Burke如何解釋此符號的作用:
「關於遭遇性創傷,其中一件最糟糕的事是感到你孑然一身。如你有勇氣告訴某人,而他們把你當成他人般,那傾向是一筆額外負擔。反而當人們說『這也在我身上發生過,我明白你』,便會生出一種連接……『Me Too』變成一個簡潔而強大的方法以連接他人,並給予他們許可以開展治療之旅。」[註19]
故此,MeToo的機制體現在引起同類事件受害者從被孤立的創傷中走出,以類近接力的形式鼓勵受害者不能啞忍性罪行,因而形成受害者一個接一個地發聲的鏈式反應,構建受害者能夠勇於指控施害者的社羣及平臺,break the silence。因此,越來越多受害者佔據我們的社交網絡其實是這個運動的常態,它的功能在於讓本來分別受到性侵犯的受害者連成一線,而非一個人自剖後就石沉大海。它在公共領域所揭示的不是個案,而是現象。
MeToo的利處與缺陷同時體現在施害者的身份。面對較具有權威人士,寂寂無聞的受害者要如何讓其聲音得到關注,MeToo則顯得簡潔有力。但反過來為了要引起輿論關注,被指控者必須具有知名度。[註20] 因而對於普羅大眾間的性暴力,MeToo更傾向於打造「受害者並不孤單」的全景(panorama),作情感上鼓勵之用,但除非涉及具體體制或組織化的暴力,不然其餘的性暴力大多只能放在私領域或經司法程序處理。
在W的文章中另一個有關MeToo的問題在於「『受害人』動機不純」會讓MeToo逐個逐個變質,這關乎以性罪行為旌旗的誣告。我認為這問題放在後真相的脈絡來思考會更有價值。
後真相(post-truth)所指的是公眾輿論的情感或價值取向蓋過了對客觀事實(objective facts)的考證,人們傾向順從感覺、信念或立場而先於考證充足的情況下宣稱已知真相,真相在資訊流通變得便捷及急速的年代成為缺乏事實支撐的修辭。W文中所提到的極端案例是Amber Heard多番指控前夫Johnny Depp家暴,MeToo推動的風浪迎來投機主義的弄潮兒,案情遭到誇大和捏造。
W在文中將此扣連女權並非毫無道理。在MeToo運動中主動公開事件的受害者的確以女性為主,雖然有如美國男演員Jimmy Bennett揭露性侵犯的案例,但相較前者則顯得被邊緣化了。MeToo本身在女權社羣間流通,再加上女性受害者為數不少,多少令MeToo仿似「女性反男性性侵」般。為受壓迫者爭取發聲的鬥爭沾染上性別大戰的色彩。[註21]
在後真相的脈絡下MeToo為人詬病的是存在「未審先判」的情形,其關鍵在於我們在肯定受害者應該受到關注時有否賦予被指控者發言權。如果我們先入爲主地認定被指控者有罪,那基本就等於承認受害者的身份凌駕其遭遇,變相將同情擴大成濫情,這種賦權相信已經脫離Burke的原意。
故此,為了應對後真相時代急於批判而疏於考證的弊端,在得知性暴力時,我們在踐行正義前需要先思考如何處理「被控訴者」。林愚波引用犯罪學家 Rashi Vidyasagar對於正義的思辨,在我們傾向以牙還牙,讓施害者反過感受痛苦,要求對方受到懲罰的「報復式正義」以外,我們還可以選擇「修復性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不將罪犯視為天生的惡人,而是去檢驗社會環境如何使他變成一個罪犯,去檢討是什麼樣的文化使得性侵行為被鼓勵,甚麼樣的文化使得受害者常保持沉默。」[註22]
事實上,許多受害者最初對施害者要求的是道歉——肯定對方知道自己的錯誤且誠心悔改,制止施害者繼續施暴。近日台灣周宜霈控訴陳建州起初並沒上升到司法程序、黃云歆控訴許傑輝也表明自己是為了同類事件不要再發生、耀樂對炎亞綸的要求是「公開說明」等。
作為公共領域的參與者,我們應兼顧兩造陳詞,確保真相經過考證。另一方面也需考慮到受害者長期承受的心理創傷,勿迫切質疑及否定受害者的證言,或給受害者套上投機主義的帽。
對受害者,我們可以動之以情,但最後還是要經過事實考證才能得出公論。我們理應支持的是公開平等的機會。當中包括受害者得以從傷痛中走出的機會、被控訴者以確切理據辯護的機會,以及最後施害者在真切反省後還能夠再次投身社會的機會。
以上觀點必有欠缺,僅望能提供一些思考MeToo的方向。以上。
註1:即使MeToo到2017年Harvey Weinstein性侵案才廣泛傳播,將這宗事件與MeToo扣連是今年六月中旬,暫不見以往有類似做法的報道,見薛羽彤,「MeToo公審最冤!「情歌王子」李聖傑遭誣未婚生子 星途慘跌谷底」,每日新聞,2023年6月18日,https://www.nownews.com/news/6173558;吳哲宜,「Metoo公審誣陷有多慘?網回憶這位「情歌天王」最冤枉 事業瞬間冷凍!人生跌谷底」,風傳媒,2023年6月17日,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808566。
註2:蕭子喬,「#MeToo風波深入剖析:為什麼當時不反抗?為什麼過了這麼久才說?」,雞湯來了,2023年6月15日,https://chickensoupfamily.com/2023/06/14/metoo/。
註3:所引片段從46:49開始到50:54,見錫蘭Ceylan,「這些PUA頻道遠比你想像的要糟糕!」,YouTube,2023年6月20日上載,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j4VxB326w4&ab_channel=錫蘭Ceylan。
註4:「強直靜止」為筆者參考癲癇發作時可能出現的「強直發作(Tonic seizures)」而翻譯,暫未找到確切泛用的譯名,如讀者有發現請告知我,便以改正,免生岐義。
註5:其中四成八更稱被侵犯期間TI情況極端,見Anna Möller, Hans Peter Söndergaard, Lotti Helström, “Tonic immobility during sexual assault - a common reaction predicting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and severe depression,” Acta Obstetricia et Gynecologica Scandinavica, 96 no.8 (Aug 2017):932-938.
註6:“Trauma Response (The 4 F’s – Fight, Flight, Freeze, and Fawn),” Clinical Psychology, Human Relations Institute & Clinic, accessed 28 June, 2023, https://www.hricdubai.com/trauma-response-the-4fs/.
註7:我嘗試查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的原文,但未能登入,故此這裏的資料借引蕭子喬,「#MeToo風波深入剖析」中雞湯來了和臺灣吧合作製作的圖表,圖表清晰仔細,請參閱註2的超鏈接以閱讀。
註8:阿離,〈#MeToo第一案,為香港帶來了甚麼?〉,端傳媒,2018年11月17日,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81117-opinion-hongkong-metoo/。
註9:原文為「只須單方面貼張Selfie,就可以令好多人變成『維恩斯坦』,或者Kevin Spacey(註:兩人皆被公開指控性侵犯)」,見陶傑,「兄弟姊妹站出來」,Facebook,2017年12月1日,https://www.facebook.com/tokit.channel/posts/pfbid034RVwcmaHKqwYGhZegqiXqiEmjk9bzGPKJHTQ9cAhPe9TMtkQSM3u8ottS3gUW9q6l。
註10:陶傑,「一個好中立、好超然、好客觀,但我個人認為當前是十分有趣的假設性問題」,2017年12月1日,https://www.facebook.com/tokit.channel/posts/pfbid0fdqgPJfude2iSp4vYkFobjKbEZrk6qWUtTvM5YfueeZUVQL1z6k3fixx8S7KVP7wl。
註11:公民日報(@citizensdailycn),「【来自投稿】一位海外白纸运动声援者的宣言:」,Instagram,2023年6月4日,https://www.instagram.com/p/CtDLB_-shCu/。
註12:王陽翎,「陶傑不只是「呃like」,他更代表一種男人的恐懼...」,Medium,2017年12月3日,https://gumboringer.medium.com/陶傑不是-呃like-他更代表一種男人的恐懼-94faa54ac39e。
註13:裁判官是練錦鴻,一個熟悉的名字,見凌逸德,「女足#MeToo│體壇爆性侵有前科 「欄后」呂麗瑤案最轟動」,香港01,https://www.hk01.com/突發/806283/女足-metoo-體壇爆性侵有前科-欄后-呂麗瑤案最轟動。
註14:2019年女警佔總警員人數17.2%,雖政府稱香港是「世界上各主要城市的警察隊伍中,女警人數比率最高的地區之一」,但不足兩成實在沒有說服力,見「維持治安 警隊功不可沒」,政府新聞網,2019年1月6日,https://www.news.gov.hk/chi/2019/01/20190106/20190106_103834_059.html。
註15:獨媒,「涉強吻店員及摸胸 督察稱事主想「屈錢」強調跪地非做錯而是「畀人打到跪低」」,獨立媒體,2023年5月19日,https://www.inmediahk.net/node/政經/涉強吻店員及摸胸-督察稱事主想「屈錢」強調跪地非做錯而是「畀人打到跪低」。
註16:“Irish outcry over teenager's underwear used in rape trial,” BBC News, 14 November, 2018, https://www.bbc.com/news/world-europe-46207304.
註17:Jürgen Habermas著,曹衛東等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臺北:聯經,2002),頁vi–ix。
註18:部分觀點參考林愚波,「面對性侵指控,公衆應該 「疑罪從無」嗎?輿論能保持中立嗎?」,端傳媒,2023年6月18日,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230618-opinion-metoo-in-public/。
註19:Tarana Burke, “Empowerment through empathy,” Elle Magazine, 23 October, 2017, https://www.elle.com/uk/life-and-culture/culture/news/a39429/empowerment-through-empathy-tarana-burke-me-too/.
註20:蔡玉萍,「回顧「#MeToo」:批評與貢獻」,獨立媒體,2018年11月20日,http://inmediahk.net/社運/回顧「metoo」:批評與貢獻。
註21:郭力持,〈該相信誰?:性侵指控與後真相時代〉,思想編委會編,《「米兔」在中國》(新北:聯經,2019),頁183。
註22:林愚波,「面對性侵指控,公衆應該 「疑罪從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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