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社區大樓一樓店面的區分所有權人,甲將該店面出租給乙,乙欲用來經營咖啡店,為了吸引顧客,乙想將一樓店面騎樓內側牆面和外側牆面貼上廣告和設立招牌,並將騎樓地磚刨除鋪設符合店面內部裝潢的磁磚顏色,是否可以?
說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此規定是公寓大廈外圍使用的限制,以維護建築物的整體觀瞻。
案例中的甲雖然有大樓一樓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但大樓騎樓牆面、地磚仍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如要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應經規約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可以擅自為之。如果乙擅自變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社區管理委員會可以制止,並且要求乙回復原狀,如果乙不回復原狀,社區管理委員會可以自行回復原狀後請求乙負擔回復原狀的費用。
提醒!
住商混合的社區大樓,可能遇到的管理問題會更多,如果有社區大樓店面租賃使用問題,建議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30082552號函: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本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除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外,自無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