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社區的管理費可以分住家和商用兩種給付標準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某住商混合大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說未來住宅用的管理費調降為每坪15元,商用的管理費調漲為每坪50元,因為住宅用的區分所有權人較多,也藉此人數優勢通過此提案決議,則此決議是否有效呢?

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結論

尊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多數結果應有效。但如果藉由人數多數優勢,造成少數人的權利受損,而且決議結果對於全體住戶利益幫助不大,則有可能被認為構成權利濫用,受侵害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訴請決議無效。
提醒!
大樓管理問題五花八分,規約之約定影響住戶全體權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合法有效也是如此,建議有相關問題,可向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
按商場與住宅混合之大廈,與一般純住宅之大廈不同,若客觀上,商場與住戶之實際用益狀態及實際享受管委會所提供之管理服務,及對社區住宅環境品質之影響(含有形及無形之影響)程度明顯不同。基於為增進住宅社區共同利益,確保住宅社區環境品質,並考量商場與住戶對公共設施使用之消耗程度差異及增加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之必要,基於私法自治,非不得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對於商場與住戶採管理費不同之收費標準。查景美金棧大廈為地下3層、地上18層之建物,其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層用途,其中地下1層、第1至3層為一般零售業,第4至9層為一般事務所,其餘10至18樓為綜合住宅。依原住戶規約第25條第2項規定,管理費之收費標準為,住家每坪60元、辦公室每坪80元、停車位每位500元、其他依台北市政府發布之消費場所意外險實施辦法所規定之行業每坪100元;又住戶規約第27條第2項規定,管理費之收費標準得視實際情況之需要,經管理委員會之決議隨時增減之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住戶規約在卷可稽。足見景美金棧大廈為一商場與住宅混合之大廈,其規約按住家、辦公室、停車位及其他依台北市政府發布之消費場所意外險實施辦法所規定之行業不同,採不同之收費標準,依上說明,為法之所許。(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字第 218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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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如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社區大樓住戶甲被選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並擔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甲因此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是否有效?
某社區大樓管委會想要利用大樓頂樓空間,出租設立廣告看板和架設基地台,藉此增加社區管理費,是否需取得頂樓住戶的同意呢?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成立與改選,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符合法定決議人數後才能成立,又成立後須依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果某社區新選任出之管理委員會未向主管機關報備,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算合法成立呢?
甲要其他土地共有人給付租金,否則就要拆掉其他共有人在土地上蓋的房子,其他共有人因此同意給付租金,幾年後過去,甲要求調漲租金,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甲是否還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呢?
建商跟買家說此社區大樓只會做純住宅使用,但是使用執照上記載低樓層可做為商業使用,後來建商將低樓層賣給其他買家,其他買家轉租做為商業使用,大樓住戶是否可以禁止呢?
甲為某社區大樓的住戶,發現社區的管理委員會帳目不清、公款私用,向管理委員會申請查帳遭拒相當氣憤,甲是否可以拒絕給付管理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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