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10公克以內的二級毒品,除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之轉讓毒品罪外,亦構成刑責較重的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而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藥事法刑責較重所以用藥事法定罪。
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有自白減刑或免除其刑的規定,被告如果自白供出毒品來源,因此查獲正犯或共犯,或於偵查及歷審中均自白者可減刑或免除其刑。
過去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違反藥事法轉讓禁藥罪時沒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刑或免除其刑之適用。不過,此見解做出了改變,認為仍有適用的餘地。
提醒!
遇到毒品犯罪案件,在偵查階段就有許多細節需要考量,是否要認罪、搜索是否合法等等,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2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