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尊親屬罪的刑責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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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聯合報A14版有一則新聞報導,以「弒母分屍 逆子無期定讞」為標題。

弒,與殺是同樣的意思。殺害母親,因為是以下犯上,所以要用「弒」字。

十惡不赦,是一則形容罪大惡極無可寬赦的成語。所稱「十惡」,在法制史上發端於《北齊律》的「重罪十條」。到了隋朝的《開皇律》,開始採用「十惡」作名稱。其中,「惡逆」屬於十惡之一,是殺傷尊親屬的重罪。從《唐律》一直到清朝《大清律例》的《刑律》,始終維持不變,長達一千三百餘年之久。《刑律》第284條規定:「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刑責甚重,處罰極其嚴酷。清末變法,於宣統3年12月頒布《欽定大清刑律》,又稱《大清新刑律》,這是一部現代化的刑法法典,雖已取消「十惡」之例,但在編列於分則第26章的第306條規定:「凡殺尊親屬者,處死刑。」仍然維持唯一死刑重罪。

辛亥革命成功,中華民國誕生。滿清崩塌,上述新刑律來不及施行。民國(下同)元年3月,袁世凱北洋政府權宜行事,把前朝的新刑律略加修訂,改稱《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公布施行。直到17年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才公布施行《中華民國刑法》,這是現行刑法之前的《舊刑法》。該《舊刑法》第283條第1項內容為:「殺直系尊親屬者處死刑」,仍是唯一死刑;第2項增加了「殺旁系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規定。

現行刑法是把《舊刑法》重加修訂而成,從24年7月1日開始施行,迄今已經修正過50次。第272條的弒親罪,取消了處罰「殺旁系尊親屬」的特別規定,其第1項只對於「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從唯一死刑改成「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雖然稍為放寬,並將直系姻親尊親屬予以排除,卻是千餘年來的重大變遷。此一規定施行了84年之久,直到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的現行條文,仿照第250條及第280條體例,修正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於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處罰,改成按照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的刑度加重處罰,從此也能判處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並非僅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為限。

第272條原先內容,除了不包括直系姻親尊親屬外,和日本刑法先前的第200條(已刪除)相同。昭和43年間,發生女兒不堪其父長期性侵害而弒父的事件,案經最高法院大法庭(日文稱最高裁判所大法廷)於48年4月4日判決,宣告法條違憲,認為把同樣是保護生命法益的殺人罪,由於被害人的不同身分而處以重刑,限縮刑度只能死刑或無期監禁二選其一,形同生命不等價,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應該改依普通殺人罪判處罪刑。

現行刑法第272條從重處罰弒親罪的規定,一開始就是以固有傳統道德倫常為基礎。然而現代家庭結構,早已今非昔比,變動甚大,評價觀念需隨社會變遷有所滾動,弒親固屬逆倫,但其犯罪原因或犯罪行為人的心智狀況不盡相同,一概限定至少要判無期徒刑,難免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南韓刑法第250條殺人罪,分作兩項:第1項是普通殺人罪,第2項是殺尊親屬罪。刑度都有死刑及無期徒刑,也都有有期徒刑的規定。其刑度:普通殺人罪定為最低5年,殺尊親屬罪定為最低7年。此種規定方式,兼顧了傳統倫理與現代背景。我們如果想要打破牢固的尊卑長幼傳統觀念,恐非多數民意所能接受。108年修正後的現行條文,改成「加重其刑」的規定,和南韓刑法類似,值得支持。但是,條文把弒直系姻親尊親屬排除適用加重處罰的規定,恐有舊社會男尊女卑觀念的疑慮,不太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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