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員工在某間電力公司任職多年,並擔任主管職務,某年遭電力公司調降為非主管職,並且連年考績評分低於往年分數,導致A的收入大減,少了績效獎金和員工分紅,A對公司的職務調動和考績評分結果不服提起訴訟。
公司對員工職務調動和考績評分有何注意事項呢?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外,而且要遵守下列五個原則:
雖然雇主對員工的考績評分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但實務見解認為,為保障勞工權益,不得有裁量權恣意濫用的不當情形,又因為關於雇主考績評分的裁量有高度屬人性,當勞工對雇主考績評分的結果有爭執的時候,應由雇主對考績的正當性負舉證責任。
案例中的A要對公司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的調動和考績評分的結果違法,法院就會檢視公司進行職務調動時,是否有遵守勞動契約和調動五原則,並會要求公司對A的考績評分結果負舉證責任,證明A有工作表現不佳等原因,否則判決不利結果就會要公司承擔。
提醒!
勞資問題是每個雇主經營上無法避免的問題,在遇到問題前,有沒有良好的內控機制是降低違法性、賠償的關鍵,有相關勞資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