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05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從餐飲家族故事看經營權還能如何拆分

雖然現在大眾認知中最熱門的台南美食,可能是牛肉湯、鹹粥、碗粿、米糕等小吃,但像「阿霞飯店」這樣老字號的台式手路菜餐廳,仍在各世代的老饕心中佔有一席之地。

不過近年來,阿霞飯店家族在商標權方面存有糾紛,這當然並不影響他們繼續為饕客們提供美味的手路菜,但今天我會從法律的角度聊聊這個事件。

阿霞飯店家族間的商標權糾紛(訴訟仍在二審階段,尚未終結)

依據新聞報導及一審訴訟判決記載:

阿霞飯店及前身由吳錦霞女士創辦,迄今已屹立不搖數十年,其退休後,與二弟家族、五弟家族協議將阿霞飯店之經營權,區分為「實體經營權」(含餐廳、飯店)及「網路經營權」(含網路購物、線上零售),前者由二弟家族負責,後者則由五弟家族負責,且上述經營權所牽涉的商標權,也一併分別轉讓給了兩家族。

後續兩家族為了網路銷售發生不愉快,起因於2020年初,五弟家族接獲合作的百貨公司告知收受有二弟家族所寄送之存證信函,內容是二弟家族認為五弟家族以「阿霞飯店網路購物館」名義與百貨公司合作販售年菜,有侵害二弟家族商標權之疑慮;

而五弟家族隨後也在網路上以「阿霞飯店」、「阿霞」等關鍵字搜尋,發覺二弟家族未經其同意或授權,以「阿霞飯店」及「阿霞」相關的中英文名稱「ASHA」、「@ShaFanDian」及「錦霞樓」等字於社群平台創立帳號,用來廣告實體餐廳及菜單,五弟家族認為上述作法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也與當年協議有違,因此提起一審民事訴訟。

本件訴訟過程中,二弟家族也對五弟家族針對上述百貨公司事件提起反訴。

聲明:本件訴訟目前已經上訴至二審,仍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中,尚無公開的裁判書可供參照,因此,本文章僅就一審民事訴訟進行評析,後續案件發展及結果,仍應視法院最終判決為準。最後查詢日及聲明日:2023/11/6

一審法院怎麼看..?(訴訟仍在二審階段,尚未終結)

審理本件一審訴訟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為,二弟家族使用的「錦霞樓」一字,雖然與五弟家族使用的「阿霞飯店」或「阿霞」名稱不同,但主要都有「霞」字,且「錦霞」兩字正是創辦人吳錦霞的名字,相關消費者的印象自然會被這個「霞」字所吸引。

所以如果把二弟家族的「錦霞樓」,以及五弟家族的「阿霞飯店」或「阿霞」都使用於「餐飲業之網路購物商品零售服務(第35類)」,將足以使得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之服務是同一來源,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

尤其,五弟家族取得「阿霞飯店」或「阿霞」商標後設有「阿霞飯店網路購物館」網站,依據五弟家族於訴訟中所提出之Instagram即時動態截圖證據顯示,曾有網友發表關於「錦霞樓」購物網圖片之貼文時,竟標註「a-sha online official」字樣,可認確實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二弟家族所設「錦霞樓購物網」即為五弟家族「阿霞飯店網路購物館」之可能,而恐怕已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侵害商標權行為

不過,對於五弟家族認定二弟家族有侵權行為之部分主張,智商法院也並未採納。理由在於,針對商標是否用於「餐飲業之網路購物商品零售服務(第35類)」,法院判斷的方式是,即便是使用在網路平台上(如Ubereats、Instagram等),還是要看使用商標的目的是在行銷「實體餐廳服務」,還是行銷「網路購物商品零售服務」,如果是著重在行銷「實體餐廳服務」,那就不算使用在「餐飲業之網路購物商品零售服務(第35類)」,而不會構成侵權行為

上述法院的判斷方式,也一樣適用在二弟家族對五弟家族針對上述百貨公司事件所提起的反訴。智商法院認定五弟家族與百貨公司合作販售年菜,使用「阿霞飯店」商標一事,其並非使用於行銷宣傳實體餐廳服務,而是用於網路購物服務,既然五弟家族享有「網路經營權」之商標權,則使用上當然沒問題。

最後,智商法院一審判決二弟家族不得以自己名義或與他人合作方式,使用「錦霞樓」名稱在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郵購、線上零售等服務;並應除去「錦霞樓」網站及線上購物網之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郵購、線上零售等服務之所有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站或其他媒介物,以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聲明:本件訴訟目前已經上訴至二審,仍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中,尚無公開的裁判書可供參照,因此,本文章僅就一審民事訴訟進行評析,後續案件發展及結果,仍應視法院最終判決為準。最後查詢日及聲明日:2023/11/6

對於拆分經營權 我有什麼新想法...

讀完這麼你來我往的家庭故事,你應該也暈頭轉向了。

簡單來說,餐飲業採取像是阿霞飯店這樣的經營權拆分方式,隨著世代交替、電商時代的蓬勃,似乎只會越來越常見。譬如說年輕世代就專心經營線上銷售,實體店面交由上一代繼續經營等等。

然而,線上、線下的銷售大多是並行的,如果僅用線上、線下切開不同團隊間的經營界線,難免會因界線模糊發生糾紛。

因此,也許可以考慮不是藉由線上、線下去拆分,而是從商品、服務的項目去分,例如A就去做甲產品/服務、B就去做乙產品/服務,或者是其中一方直接開創一個新的品牌,申請註冊新的商標,也不要去沿用舊的商標,必要時,就回頭取得舊品牌的技術移轉、IP授權,或許可以讓經營權甚至背後隱藏的商標權爭議,更不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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