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堂鹹粥父子移轉商標不行嗎?撤銷詐害債權行為是什麼?

2023/10/19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一碗熱熱的鹹粥加入蚵仔、土魠魚、虱目魚,就是台南的美味小吃。你是哪一家台南鹹粥店的擁護者呢?身為台南人,我個人是「悅津」擁護者,除了是24小時營業、宵夜時間餓了可以吃以外,也算平價,綜合鹹粥加個油條也才NT$100,還可以留下一點肚子空間繼續吃別的小吃(喂)。

其他知名的鹹粥店像是「阿堂」,也有很多在地和外地的支持者。雖然先前阿堂多次因為漲價受到批評,不過生意還是不錯~

今天我們不聊阿堂鹹粥的漲價事件,而是聊聊另一則新聞——也就是阿堂鹹粥創辦人阿堂和其兒子之間的「商標移轉」行為,日前被法院撤銷了,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事實背景

依據新聞報導與判決內容記載,案件事實經過大致如下:

阿堂鹹粥創辦人張春堂先生(阿堂)曾於1996年時為兒子作保,後來父子沒有還足借款,其借款的銀行就將債權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後續又轉了幾手到最後一位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的A資產管理公司。

A資產管理公司近10年來陸續對「阿堂鹹粥」商標權聲請過幾次強制執行,並提出保證金進行拍賣,然而三次拍賣一路減價仍無人應買流標。直到2022年,A資產管理公司又再聲請一次強制執行想拍賣「阿堂鹹粥」商標權,才透過法院發現商標權早已不在阿堂老闆本人的名下,阿堂老闆於2019年已將商標權移轉給另一個兒子。

因此,債權人A資產管理公司就對阿堂老闆上述「移轉商標權」的行為提起了「請求撤銷商標權移轉行為」的訴訟,主張要撤銷移轉商標權的行為,並回復原狀。

什麼是「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本件債權人A資產管理公司提起的「請求撤銷商標權移轉行為」訴訟,就是所謂的「撤銷詐害債權之訴」,此規定在民法第244條,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到債權時,就看這樣的詐害行為是無償(沒有對價,例如贈與)」或「有償(有對價)」的,進而向法院聲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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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害行為是無償的話,不需要考慮該行為對應的第三人知情與否,只要法院認為有損害債權,該行為就會被撤銷,回復原狀;

但如果詐害行為是有償的,立法目的還是兼顧要保護有償行為所對應到的第三人,所以要看第三人知不知道背後其實是損害債權人債權的。如果第三人明明知情,還配合去做損害債權的行為,當然就不受保護,只要法院認為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行為有害及債權,就可撤銷該行為,並命回復原狀;反之,如果第三人確實很無辜,什麼都不知情,還以為自己付了錢就能買到不動產的所有權等等,則法院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立法目的,就不會撤銷這樣的行為,即便它也影響到了債權人。

法院怎麼說?

回到本件,阿堂老闆於訴訟中有提到當初把商標轉移給兒子,是因為自己年長了、身體難以負擔繼續營業,所以才將店裡全部生財器具連同商標權一併以20萬元作價讓與給兒子,是「有償」的行為,且價格上他們認為相當合理。

但審理本件一審的台南地方法院沒有買單上述說法,認為:阿堂兒子雖說有用20萬一併買下商標權,可是父子提供的交易明細僅能證明兒子曾提領現金,但無法證明兒子有將現金交給父親,用以支付作為父親轉讓商標權的對價,且阿堂老闆本人除了商標權外,並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其還將商標權「無償」讓與給兒子,當然有損害債權人A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最終判決阿堂父子敗訴,他們之間的商標權移轉行為被撤銷,從而商標移轉登記也要被塗銷,回復原狀。(註:本件查無其他歷審判決。查詢日期:2023/10/19)

詐害債權行為 比你想像中還常見

其實實務上滿多這類把不動產「贈與」或是以「不相當的價格銷售」給親朋好友的例子,背景也大多是因為債務人有債務糾紛、難以還款,從而想做出上述看似合法的「脫產」行為。但往往非常有可能被債權人事後發現進而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脫產行為就被撤銷、回復原狀了,例如:為了脫產,進行房地贈與/假買賣,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成功的話,該房地贈與/假買賣會被撤銷、塗銷移轉登記

所以債務人在「處理」自己的財產時,還是不要賭沒人察覺,該還的總有一天還是要還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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