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臺灣到美國:臺灣餐飲業者進軍國際必備的法律加盟知識

從臺灣到美國:臺灣餐飲業者進軍國際必備的法律加盟知識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raw-image

在全球化的商業環境下,臺灣餐飲業者正積極探索機會,將他們的品牌和美食文化引入美國市場。然而,成功進軍國際市場不僅涉及美味的菜品,還需要深刻的法律知識和加盟策略。本文將深入介紹幾個關鍵方面,幫助您在國際市場中取得成功。

raw-image

進軍美國加盟連鎖前,需要先確認當地法律的重要規範!

近年來愈來愈多臺灣連鎖餐飲品牌進軍美國發展,比如八方雲集於2022年正式插旗美國市場、段純貞牛肉麵2021年進軍美國矽谷、85度C在美國門市據點也高達67家。


依據美國加州連鎖加盟企業投資法(Franchise Investment),連鎖企業定義為:

  • 授權銷售:連鎖企業必須在合法框架內進行授權銷售,並遵循當地的商業法規。
  • 商標及智財權:連鎖企業應用母企業的商標和智財權,必須在美國註冊企業商標,以確保品牌的合法使用。
  • 支付授權費:連鎖企業需要按照授權協議支付授權費,以獲得使用母企業品牌和業務模式的權利。

了解這些法律規範和要求,以及與當地的法律顧問合作,將有助於確保連鎖業務在美國市場的合法運營,減少法律風險,並實現成功的國際擴張。

raw-image

進軍美國加盟連鎖應備文件及資格一覽

在進軍美國加盟連鎖前,應備文件與資格:

  1. 申請企業必須為美國合法註冊的公司。
  2. 須在美國註冊企業商標。
  3. 母公司財務報告需要美國會計師認證,內容需包含90天內的Balance Sheet、過去3年的Profit and loss Statements。
  4. 需聘任具備美國綠卡或公民身分的經理人作為公司聯絡人。
  5. 提交註冊Franchise Disclosure Document(FDD)文件,即特許披露文件,FDD由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制定規範原則, 且須符合聯邦貿易委員會各項披露要求,須由特許律師準備相關連鎖加盟文件以及進行申請送件,總申請時間依修件或補件次數有所不同,一般約2至4個月。

在尋求進軍美國市場並參與加盟連鎖之前,了解所需的文件和資格對於成功的加盟連鎖計劃至關重要,使加盟程序更加順利運作。

在選擇加盟模式時,您應該考慮市場需求、品牌定位和資金需求等因素。此外,確保加盟商具備足夠的資金和營運經驗以成功運營業務,並建立統一的品牌標準,以確保品牌一致性和顧客體驗。

總結來說,成功進軍美國市場需要深入了解當地法律合規、加盟模式和品牌保護等關鍵知識。只有在這些方面有了全面的掌握,您才能更自信地開展國際業務,實現您的目標。無論您是已經在美國運營還是計劃進軍國際市場,這些知識都將為您的業務帶來價值,也建議在執行前向專業的商業法律顧問進行諮詢,能夠幫助您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蓬勃發展。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用我們的專業,挺您的事業

官網 | https://progrouplawfirm.com.tw/

FB 粉專| https://www.facebook.com/progrouplaw/


avatar-img
博群事業特派員 - 商務法律借問站的沙龍
5會員
28內容數
歡迎來到博群事業特派員 - 商務法律借問站!我們將分享關於勞資關係、企業併購、加盟連鎖、家族辦公室等等的各種主題,提供實用的法律建議、最新法規和案例分析。無論您是企業主或對商務法律感興趣的讀者,這個專欄都將幫助您保持在法律環境中的競爭優勢。讓我們一起深入了解商務法律的世界!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多數加盟連鎖企業總部為了保障自身權益,通常會於加盟契約中設立一定條件約束加盟主(店),避免加盟主(店)做出有損企業總部或品牌形象的行為,而最好的約束和嚇阻方式就是「違約條款」了,所以我們才經常會在契約中看到「如有違反XX約定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XXX元」等條文,藉此提醒加盟主(店)務必遵守規範,否則將
A早午餐品牌經營多年有成,某天B先生表示願意支付高額加盟金,並於外縣市出資開立分店,幫助拓展品牌知名度,希望A授權開放加盟。 雙方洽談投緣下,便簽立加盟契約,為方便後續營運進貨,雙方也口頭約定開店初期必須使用總部提供的原物料,待一年操作熟稔後,加盟的B先生即可自行向同廠牌原物料商進貨,但一年多後
老李最近中年轉職想加盟餐飲店開創事業第二春,但在簽訂加盟契約時,卻發現加盟總部有設定一項競業禁止條款,條約內容是:「本契約終止後,加盟主於三年內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似之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若有違反,加盟主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 對於法律條文不熟悉的老李來說,這樣
多數加盟連鎖企業總部為了保障自身權益,通常會於加盟契約中設立一定條件約束加盟主(店),避免加盟主(店)做出有損企業總部或品牌形象的行為,而最好的約束和嚇阻方式就是「違約條款」了,所以我們才經常會在契約中看到「如有違反XX約定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XXX元」等條文,藉此提醒加盟主(店)務必遵守規範,否則將
A早午餐品牌經營多年有成,某天B先生表示願意支付高額加盟金,並於外縣市出資開立分店,幫助拓展品牌知名度,希望A授權開放加盟。 雙方洽談投緣下,便簽立加盟契約,為方便後續營運進貨,雙方也口頭約定開店初期必須使用總部提供的原物料,待一年操作熟稔後,加盟的B先生即可自行向同廠牌原物料商進貨,但一年多後
老李最近中年轉職想加盟餐飲店開創事業第二春,但在簽訂加盟契約時,卻發現加盟總部有設定一項競業禁止條款,條約內容是:「本契約終止後,加盟主於三年內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似之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若有違反,加盟主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 對於法律條文不熟悉的老李來說,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