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23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3)

繼續讓我們劃分下去吧

工作場所->設施->讓我們繼續往設備聊聊。

針對設備,我們可以分類為一般的機械、設備與器具/危險性的機械/危險性的設備,細則如下所示:

一般/危險 機械、設備細則

搭配以下列表,確定各設備達需要管制的條件


危險性機械

壓力容器(nicky ruan 留言修正)


高壓氣體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

雇主-需要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去必要之措施,避免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設計、製造、輸入、工程之設計或者施工者-應在設計、製造、輸入、工程階段進行風險評估,致力使用物件時避免發生職業災害

這裡可以連結到 勞動基準法(12)(14) 去做個複習

所以無論危化品/危險機械 等等,需要達到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規範,否則不得出廠、輸入、租賃 等等(簡單來說就是 販售與使用)。

需要負責的人員是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雇主 (統稱 "運作者")

運作者就有義務去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申報網站進行申報登入。

具體上有那些呢?

動力衝剪機械

  1. 手推刨床
  2. 木材加工用 圓盤鋸
  3. 動力堆高機
  4. 研磨機
  5. 研磨輪 (主破裂原因是 軸徑不符)
  6. 防爆電氣設備
  7.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8.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9.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11. 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自107年7月1日生 效)
  12. 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含數值控制車床)、銑床/搪床、加工中心機、傳送機等
  13. 屬Group1(無數值控制的手動控制,自108年8月1日 生效)
  14. 屬Group2-4(自110年8月1日生效)

大體上有概念,危險的東西,再政府要求的規格以上才可以進行,也需要進行登記;但肯定就會有除外的項目

  1. 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 (已經經中央驗證過的產品)
  2. 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國防用途)
  3. 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4. 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5. 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1會碰到兩個比較特殊的項目

  • 產品特別難驗證,因此要先提供產品安全評估報告;並申請適當的檢驗方式
  • 因驗證需求要優先產生/進口者。

誰來實施驗證,且不得拒絕呢?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

既然是危險機械、就會有要求的檢查項目,後續的章節會提到,不過在這裡就簡述一下

危險機械

使用檢查只有: 移動是/吊籠 (其他皆為竣工) 最少字的兩款 需要1年1檢

高壓容器

只有高壓氣體系列 有熔接跟構造檢查


之後章節還是會提到這些內容,就讓我們下章節 見面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作者的相關文章

理工腦袋思考文組是否搞錯甚麼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