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法(15)

接下來我們就繼續確人一些其他的環境狀態

振動危害相關

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

全身振動

立姿工作時,工作台或地面之振動會由 腳傳至全身,坐姿時則會由臀部傳 至身體各部位,並且傳至人體之振動可能與不同之部位 產生共振現象,引 起頭痛、頭暈、噁心、嘔吐等健康影響,暈車暈船即常為振動所引起。

局部振動

局部振動所產生之健康效應,通常需要考慮下列因素之影響:振動傳遞的方 向、氣候狀況、勞工的工作方法及操作技術、影響的媒介物存在與否。尤其 是長時間操作動力手工具如破碎機、鏈鋸等,會因振動對手部神經及血管造成傷害,如又伴隨寒冷環境則可能發生手指蒼白、麻痺、疼痛、骨質疏鬆 等症狀,稱為白指病或白手病 ,一般高海拔寒冷地區操作鏈鋸之林場伐木 工人較易罹患此疾病。


振動暴露注意事項

雇主有權要讓員工不暴露於以下振動環境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振動作業,應使勞工每天全身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列各款之 規定:

  1. 垂直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單位為赫、 HZ)之加㏿度(單位為每 平方秒公尺、M / S2),不得超過表一規定之容許時間。
  2. 水平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之加速度,不得超過表二規定之容許 時間。
振動與暴露時間關係

振動與暴露時間關係

該如何防止呢?

工程改善

  • 利用阻尼消耗振動能量 (阻尼吸 振器)
  • 利用元件間相對運動的摩擦力 , 消耗振動能量(摩擦減振器)
  • 利用輔助質量的動力對振動系 統作功抑制振動量(動力減振 器)
  • 利用自由質量反覆衝擊振動體 , 消耗振動能量(衝擊減振器)

行政管理與健康管理對策

  • 調整作業時間或輪班 測定振動頻率使勞工不超過職業安全 衛生設施規則第301~302條規範
  • 人員體格檢查之配工 對於患有神經系統疾病、周邊循環系 統疾病、肌肉骨骼疾病者應考量振動 作業之適切性
  • 少年工及母性之保護 依據職業全衛生法第 29 ~ 30條及母 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5條,禁止未滿 18歲勞工、妊娠中及分娩未滿一年之 勞工從事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 工作

採光照明工作環境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 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 場所不在此限
  2. 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3. 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4. 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 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但採用人工照 明,照度符合第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5. 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連同工作場所通風一起進行統整吧

  • 照光:不得小於室內面積十分之一
  • 有機溶劑通風:室內對外開口面積未達底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或全面積之百分之三以上者。
  • 廚房餐廳: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

跟照明有關就會緊接著討論到精密作業

大多上的內容都與電子業有關,不過細節的話可以參考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重點有:

  • 其作業台面局部照明不 得低於 一千米燭光。
  • 工作台面照明與其半徑一公尺以 內接鄰地區照明 之比率不得低於一比五分之一(1:1/5),與鄰近地區照明之比率不得低於 一比二 十分之一(1:1/20)

並且要做以下管理

  • 精密作業勞工應縮短工作時間, 連續2小時作業,須給予15分鐘休息
  • 注意勞工作業姿勢,應使其 眼球與工作點距離保持在 30cm
  • 矯正後視力0.8以下或罹患其他眼睛疾病者需考量不適從事精密作業
  • 應採取指導勞工眼睛保護之措施。

其他部分,我們就下一章節繼續。

自我學習 職業安全衛生 與勞基法,讓自己可以重新審視內容;並確定目前法規與教材之內容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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