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民法1144條:配偶之應繼份,依下列定之-
(1)與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份與他繼承人平均。
(2)與1138條所定第二或第三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份為遺產1/2。
(3)與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份為遺產2/3。
(4)無1138條所定,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應繼份為遺產全部。
說明:按上述法條,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所以如果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說要放棄繼承遺產,這是不生效力的。另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當另一半死亡時,不要直覺就認為可繼承另一半全部財產。要依照上述1138及1144規定申辦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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