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任約]:
就是屋主將物件只給一家仲介公司專賣。屋主與仲介公司簽訂所謂的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約定在一定的期間內,由該房仲公司專門銷售該物件(屋主自售也算違約)。
優點:
1.對房仲公司而言,拿到專任約的物件,他們比較會用心及下成本去銷售,比如廣告刊登(網路/報紙/DM),對於該物件有時會額外提供屋主一些免費的服務,如室內打掃/粉刷等。
2.聯絡窗口單一,加上物件獨家專賣,只要物件好,對於價格的堅持比較可以控制。
二、[一般約]:
就是屋主將物件給多家房仲公司銷售,誰先達到底價就成交。由於大家都可以賣,除非是好的物件(價格優/地點佳),不然一般房仲公司,比較不願意花大量的資源在這種物件上。
優點:1.多家房仲一起銷售,物件曝光機會大。
2.可從多家仲介公司的估價中,了解房子的市場價值。
三、3個該注意的細節:
1.簽訂不動產銷售契約書-民法有一個重要的觀念,就是以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為原則。因此契約簽訂後,就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如違約就會產生損害賠償相關事情。買賣簽約這件事,不可不慎。
2.違約賠償-----如違約,合約內有關賠償的方式,一定要看清楚再簽約。很多仲介公司會在合約內註明如委託人單方面因素想解約需付委託總價「4%的違約金」字樣,所以在簽專任約時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一下。
3.專任約陷阱----對房仲而言,物件拿到專任約是最好的,表示可以在期限內獨賣該案件,也不怕被別家搶走。部分不良房仲,先誘使屋主簽定長時間的專約(如1年),又不積極帶看,等屋主等不及了,就叫屋主降底價。屋主如在專約期間自售帶看又會造成違約。
因此建議,如要與房仲簽專任約(可以1-6個月)為一期,如專約到期便改為一般約。如此,不但簽到專約的房仲會積極銷售帶看,如表現不佳。短期專約到期,另簽專約給他家房仲公司或改一般約給多家房仲銷售,只要價格得宜,便會快速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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