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的不動產繼承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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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了一堂有關日據時代的不動產繼承的課程

起因是地籍清理條例的施行

主要目的要將地籍弄清楚

但問題來了,很多日據時期登記的土地

現在要登記給繼承人,產生了到底誰是繼承人的議題

當然日據時代,就不能用現在民法的規定,

但日據時代沒有法律來規定誰是法定繼承人

所以使用的是"習慣"

其實我上得霧莎莎的

跟我學的民法繼承法條,有很大的落差

這真顛覆我三觀,每個家族的習慣都不一樣

每個家族或多或少都有自己家的故事

而依習慣,也就是要找出古早以前的證據

可能是人證、也可能是物證

找到後只是第一步,要怎麼去確認證據的真實性

這才是重點

再來,我們得回到日據時代的時空背景

一定要有男丁傳承香火,男尊女卑的時代

女生沒繼承權、沒話語權

當然每個時代有它的時空背景,我無意論戰

但因為一定要男丁傳承香火,男尊女卑的背景下

很多情況就應運而生,

例如,太太生不出兒子,先生就娶妾後生了兒子

又例如,太太生不出兒子,就抱了親戚的兒子當養子,先生同意,太太不同意

也有可能,太太生不出兒子,生了女兒,女兒招婿後生了男孫子

一堆因為一定要有男丁,而衍生出不同的家庭結構

又以前女孩是賠錢貨,所以,被當養女或是童養媳

時有所聞,只能說,以前農業社會時代,靠勞力比較賺得到錢

也許是因為如此,而男尊女卑吧,真慶幸自己生在現在這個社會

能平等的受教育,平等的被對待

從長輩口中,還會聽到女生以前多麼不公平被對待

我的下一代,我女兒,也許就不會有兩性不平等的深刻感受

回到繼承主題,也因為這些歷史,

繼承(相續)就產生許多複雜的組合

例如:童養媳,到底是媳婦、還是養女?養女有繼承權、媳婦沒有

又例如:養子沒戶籍登記,有無繼承權?當初先生抱回來的,也許太太不同意

有繼承權,才能分遺產,那誰有繼承權?

法務部出了很多的解釋,有遇到的朋友們可以自行上網查相關函令

法院也有很多相關的判決,有興趣自行查詢

我算是門外漢,第一次聽這個議題

覺得有趣外,也讓我的思緒飄到了以前看的電視劇

再搭上現在的課程,遇到這樣的繼承問題如何處理

只能說,人世間走一遭,要走前還是要把財產分配處理好

免得在天上看到子孫們為了財產吵成一團,有些甚至老死不相往來

那不是被繼承人的本意吧~

by 儀軒新竹會計師/新竹地政士事務所

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

03-53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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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單身人口越來越多 一個人老了,父母也走了 膝下也沒兒女 身後的財產要先贈與? 還是身後繼承? 會有很多不同面向的考量 就稅負來說 生前贈與,贈與人每年有244萬免稅額 但贈與項目是什麼?有不同的估價標準 有人規劃贈與不動產,贈與時可用現值, 出售時就慘了,因為成本以現值計算
前陣子到地政事務所值班時 有民眾趕著年底辦贈與 不然就會浪費了一年的免稅額 但是不動產價值大於244萬 所以要辦理分年贈與 但問題來了 贈與時點到底是贈與契約立約日? 還是不動產過戶日? 下面這篇新聞稿明確說明是贈與契約立約日 有這問題的朋友們 可以看看下面這個新聞稿歐 ———
以股作價,顧名思義,就是以股票當作商品計算價格,用股票抵繳股款 一、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二、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3條: 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
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故股東同意書裡,需載明誰為董事、若董事為二人以上時,董事過半數同意誰
今天是星期二,我行程滿滿的日子 早上上課,下午開會 一天就沒了 今天在忙盲茫中,想清楚了幾件事: 一、專業人士一點都不好當: 要稱自己是專業人士,不是考上的那天就是, 是要時時不斷精進,能解決別人不會解決的,才叫專業。 用講的很容易,做起來卻很辛苦,跟以前我當上班族不太一樣 別人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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