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3/18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從「濟南路3段50號(省長台北官邸)」文審會紀錄談「登錄理由不明確及與事實不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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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文化局於本週二(25)上網公告了6月26日大安區「濟南路 3 段 50 號」文化資產價值案之文審會紀錄,當日結論為登錄歷史建築,此為本案第四次登錄為歷史建築。此前共歷經五度提送文審會、三度登錄歷史建築、三度經法院判決撤銷。然而,細看其快八百字之登錄理由,筆者認為後續華南銀行還會再向北市文化局提訴願,因為爭點並非省長是否曾在此做出重大決策或華南銀行為開發而反對登錄文資,而是更根本的問題;即文資登錄理由不明確及與事實不符之問題。此次公告之登錄理由為: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1) 本建物興建於1955年,為地上二層加強磚造獨棟住宅式建築。冷戰期間,美國以太平洋島鏈圍堵共產主義為東亞政策,積極對臺軍事援助,致力推廣美國文化,顯示戰後臺灣對美外交意義與中華民國特殊國際地位的價值。本建物 基地對面為聯合國發展方案駐中華民國代表辦事處,沿濟南路多有美式建物及美國來臺人士活動的場域,且基地鄰近前空軍總部,為二戰後臺灣與美國有相當密切的聯結的歷史證明。


  (2) 中美斷交後,80年代曾由中央銀行總裁徐柏園居住,1994 年作為臺灣省省長宋楚瑜臺北官邸。省長臺北官邸的保存,代表著臺灣民主化過程的一項重要指標,不只是反映與表現此一時期臺灣地域風貌在建築形式上的意義,更有深層的人文特殊意涵在其中。


  (3) 此後,考試院長姚嘉文、關中等人亦曾居住使用,見證臺北都市發展中,官署機構聚集設立與交通路網形成之過程,同時展現本區域官舍類型建造物特色。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1) 臺灣住宅型態的演變,從早期清代的三合院或街屋至日式住宅,較重視建築之型式。二戰後至冷戰期間美式南方住宅形式的引入,開啓了適應現代化生活形態的居住空間規劃設計。空間內部格局適應使用者機能為主,而有門廳、客廳、露台、餐廳、書房、臥房、浴室、廚房、備餐室、 儲藏室、佣人房、警衛室之區別,後方還有反映時代特色的防空洞。


  (2) 本建築室內空間格局歷年來雖經多次改變,仍然可以反映出建築型態,係應生活方式不同而改變的現代建築特色,具臺灣近代建築史之歷史價值。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本建築為陳加冬建築師之設計, 其曾接受日治時期臺北工業學校專業訓練,為1948年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告的第一批合格開業六名建築師之一。本建築設計在造型上呈現當時歐美住宅現代主義之簡潔風格。此風尚影響1950年代以後臺灣小型住宅或公寓,以鋼筋混凝土或加強磚造建築物型式和格局,成為本市日後大量興建住宅建築物類型之樣式特色。


  與上一次的登錄理由相比(2022年10月11日第三次公告),相同的是,保留了「美式住宅規劃之特色」及1971年起陸續曾出租予中央銀行、臺灣省政府、考試院作為職務宿舍使用;不同的是,提到冷戰、中美斷交、省長臺北官邸代表著臺灣民主化過程等歷史事件,及該建築空間內部機能、陳加冬建築師設計等。


  筆者認為登錄理由還是未盡完善,漏洞百出,下分析之:


  1. 登錄理由一(1)之「二戰後臺灣與美國有相當密切的聯結的歷史證明」:不管本建物基地對面為何、沿濟南路為何、鄰近為何,都無法證明本建物與美國有聯繫。如同當初一味認為本建物為「美援建築」,卻拿不出任何美援建築之證據。


  2. 登錄理由一(2)之「反映與表現此一時期臺灣地域風貌在建築形式上的意義」:筆者同意本建物具「深層的人文特殊意涵」(建議改以紀念建築登錄),卻反對將某時期建築之建物皆視為某風格之建物。建築學者常以○○主義稱某時期之建築風格,然而,該時期建造之建築並不等於就具有此風格,且時間上,該主義是該建築完成後,後人所附加的、歸類的,如此將建築標籤化的○○主義,早已非建築本身,不過是化約的、抽象的建築。又在多元文化的今天,即便有強勢與弱勢文化之別,也並不表示強勢文化就能完全代表某時期。


  3. 登錄理由一(3)之「展現本區域官舍類型建造物特色」:本建物原初之機能並非作為官舍使用,亦非官舍類型建造物,本建物於1971年前均由華南銀行自行使用,並未借予或租予其他第三人。


  4. 登錄理由一(1)之「二戰後至冷戰期間美式南方住宅形式的引入」:僅憑室內空間格局,無法直接證明本建物為美式南方住宅形式。相反的,忽略本建物「中型獨戶住宅、斜屋頂兩落水、前後院配置等」之中式舊式建築特色。


  5. 登錄理由一(2)之「應生活方式不同而改變的現代建築特色,具臺灣近代建築史之歷史價值」:應生活方式不同而改變空間格局就是現代建築?就具近代建築史之歷史價值?是否只要任何裝修過之建物就具有近代建築史之歷史價值?未敘明何謂現代建築特色?又何謂臺灣之現代建築特色?


  6. 登錄理由三之「造型上呈現當時歐美住宅現代主義之簡潔風格」:本案之建築形式到底是歐美住宅現代主義?美式南方住宅形式?還是官舍類型建造物?說法前後矛盾不一。


  綜上,依前三次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之撤銷理由,本次登錄理由同樣具有登錄理由不明確及與事實不符之問題,靜待後續發展,期望透過本案,讓文審的專業能更多元、文資之制度能更完善。

文審會紀錄

202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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