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3/22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臺商投資美國稅負 會計師的「解盲三法」

  臺灣與美國稅收減免法案(以下簡稱臺美稅收減免法案)提供較低的扣繳稅率,對比美國較高有效來源所得課稅門檻,目前利於降低國內公司未來在美整體稅負,對於臺商投資整體策略而言,仍須透過專業稅務技巧來做因應。

  美國想要增加外國企業赴美投資誘因,必須有效回應OECD支柱二(Pillar II)實施,反觀臺灣企業為了優化商業模式貼近稅務效率,理應調整相關的投資架構,畢竟它與更具爭議的租稅措施彼此扣連。臺美之間是否需要控股公司,未來必須謹慎考量,針對中間控股公司的經濟實質情況,作為研斷控股公司是否能通過美國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以及租稅協定中的利益限制條款(Limitation on Benefits, LOB)。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https://www.facebook.com/REANDA.Taiwan)吳明儀會計師表示,臺美稅收減免法案未來在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之後並送總統簽署,之後為了確保雙方互惠實施執行,臺美還得另外商討簽定國際文書,臺灣也須完成「條約締結法」相關程序,以使租稅優惠生效適用。美國目前針對外國居住者的美國來源股利,課徵「30%」扣繳稅率,根據釋出的草案內容,扣繳稅率有望降至「15%」,例如持有美國公司「10%」以上股權者,扣繳稅率可降低至「10%」,我們可以先就「個人聘僱所得之課稅處理」、「公司機構原則之應用」以及上述提到「利益限制之相關規定」來做分析。

壹.個人聘僱所得之課稅處理

非美國雇主(含代理非美國雇主)於美國支付予合格臺灣稅務居民在其境內 提供個人服務相關報酬、工資或薪水,且非美國雇主在美國之常設機構不須承擔費用,該一臺灣居民不須針對該類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務,上述所得不適用於支付特定報酬。根據美國所得稅協定範本規定之應稅薪資所得,例如董事酬勞、退休金以及其他日常。

依臺灣居民(稅務原則)上係指因其國籍、管理處所、公司設立及居住地,包含其他類似情況在臺負有納稅義務之企業,必須具備非美國稅務居民企業,針對特定情況援引法案提供相關判定標準作為指引,符合該法案所定義之合格臺灣稅務居民,根據該一法案享受租稅優惠。

貳.公司機構原則之應用

臺灣合格的稅務居民在美國商業活動獲得收入,過去是用美國國稅局中有關有效關聯所得(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ECI)定義判斷是否須課徵美國所得稅,臺灣企業若在美國有ECI,那就代表要在美國課稅。根據該一法案規定,未來僅針對臺灣公司在美國常設機構與ECI有連結時,該ECI才需要課徵美國所得稅。臺灣企業若在美國未設常設機構,便不會被納入課稅對象。

美國所謂常設機構是指臺灣企業於美國從事商業活動有無固定營業場所,別於臺灣有納稅義務的定義範疇,只要是在美國從事商業活動的相關處所,同時涵蓋天然資源開採場所,在其區域上的定義與臺灣繳稅上的定義全然不同。此外,該一法案就是針對暫時性專案判定是否於美國構成常設機構提供相關指引,例如專為企業展示或從事其他具有經營性質之活動地點同樣認定營業場所,但不包括臺灣企業於美國所雇的獨立代理人之固定營業場所,即使代理人經常性代表臺灣企業簽訂合約。

參.合格稅務居民的法案定義

即指國籍、管理處所、公司設立、居住地等負有納稅義務之企業,且須為臺灣非美國稅務居民企業,針對特定情況也會提供法案指引,因此相關企業必須注意利益限制要求,合格臺灣稅務居民才能確保符合法案定義,合法享受租稅優惠。

美國也會針對該一法案持續發布相關指引,針對合格臺灣稅務居民以及利益限制定義、申報、扣繳等,對比常設機構定義細則,藉此判斷ECI是否與常設機構之間屬於有效連結。最終,唯有臺灣政府亦於國內法制定相關互惠條款,能使美國稅務居民取得臺灣來源所得,雙邊適用互惠條款,擬議規則才會生效。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美國參議院這次快速通過臺美稅收減免法案,除了針對特定類型之所得提供扣繳稅率優惠,一併透過法令名詞定義細部規定提供說明,以此提升租稅上確定性。臺商若在美國進行商業行為,認定在營運活動下未定義為常設機構,即便不須針對相關所得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但仍需留意相關申報事項,以利日後遭遇美國國稅局認定該活動歸屬當地常設機構,確定產生ECI,臺灣企業可就相關成本費用主張進行扣抵。

  法案條款內容主要適用於美國聯邦所得稅,即便不會影響美國各州之間的稅務處理,卻因彼此所得計算方式各吹各調,臺商還得留意並且關注該法案對於美國州稅和相關申報的後續影響。吳明儀會計師建議臺商若有美國營運計畫應當密切關注,立法後續雙邊締結的相關合約,企業務必尋求專業諮詢了解細則,以利掌握營運配套的節稅計畫。

  吳明儀會計師指出臺商投資美國稅負的「策略解盲」,仍須透過專業稅務技巧來做因應,外部來看有效掌握OECD支柱二(Pillar II)實施,研斷控股公司是否能通過美國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以及租稅協定中的利益限制條款。

  內部而言,可以了解「個人聘僱所得之課稅處理」、「公司機構原則之應用」以及「利益限制之相關規定」,確定產生ECI的前提下,臺灣企業才能根據相關成本費用主張進行扣抵,如果沒有尋求專業諮詢了解細則,恐在美國各州法令不一的情況下,斷送攸關公司命運的節稅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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