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4/08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文資委員多元化 防決策淪偏見

#感謝聯合報的肯定 #博士生貢獻社會的方式 #曾聽聞某文資委員一年光出席費和交通費就領了十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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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載故宮欲增建玻璃亭,前年底被台北市文資委員否決,近日將再重新提送文資審議委員會(文審會),因適逢前任文資委員任期屆滿,引發前任與新任文資委員不同看法。查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尚未公告今年三月就任、最新的「第十屆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委員名單」。另查北市第七至九屆該文資委員審議名單,十八位外聘委員中,連續三屆擔任委員者計五位,比率近三成。


  有關文資委員之任期,規定於《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五條。二○一七年修法時,刪除連任以二次為限之規定;將原先的「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以二次為限」改為「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當年修法時,即有一案「濟南路三段五十號」(省長台北官邸)經高等法院判決撤銷之前例。原告主張第六屆北市文審會外聘委員中,有四名委員已任第一至五屆委員,有違《組織準則》擬達成「避免同一委員會長期由相同委員所主導的現象,並強化主管機關對不適任委員之汰換」之修法目的。被告文化局則主張依文化部文資局函釋,認定依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並未違反上開規定。


  最後法院判斷,行為時《組織準則》增訂連任限兩次之目的,在令委員適度「更替」,以避免長期由特定專業人士主導之弊,雖然二○一七年又予刪除,但本案原處分作成時之文審會,確應適用委員僅得連任兩次之規定,則無疑義。另文審會違法組成在先,其所做之決議亦不法,判決行政處分應予撤銷。


  在二○一七年刪除連任以二次為限之規定後,文資圈現況是,各地方政府文資委員幾乎成了「萬年委員」,固定幾位委員在輪。長此以往,除導致新血難以加入外,更使文審會之審議趨於教條化與一元化。


  目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之委員,多為建築領域之專家學者,易淪為專家「偏見」之決策,應增加文審會組成之多元性。筆者建議,除納入公民社會代表外,可增加歷史與哲學領域之專家學者;一方面將文資背後的歷史與文化意涵論述清楚,另一方面透過哲學釐清抽象的不確定性概念。達到以法制強制保存、傳承、弘揚文資價值之目的。

ps:

  澄清一下,筆者並非反對文資委員納入建築領域之專家學者,而是反對目前建築領域比例過於懸殊及「萬年委員」,所導致的教條化、一元化的問題。每個領域所著眼的角度並不相同,建築領域者多著眼於建築外觀、技術等形式。然而,文資核心的歷史、價值等內容,則鮮少被論述清楚。最有名的案例莫過於五度提送文審會、四度登錄歷史建築、三度經法院判決撤銷的「濟南路3段50號(省長台北官邸)」。

  文資委員與地方政府之間是共生關係;即雙方各取所需。文資委員領有為數可觀的出席費和交通費(某些委員堅持坐高鐵),機關亦偏好找固定幾位常配合、有默契的委員,為的是能夠儘快完事、儘快履約、儘快結案。然而,如同建築領域中有重設計、重結構、重建築史、重環境控制等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文資領域亦應有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以協助文資保存修復的不同階段(價值評估、文審會、調查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施工),而非從頭到尾都是同一批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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