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閱讀時間 ‧ 約 23 分鐘

廟祝 不是勞工另一判決!

前文個案:廟祝適用勞基法!

工作內容為每日清晨5點至被告處開廟門、整理廟內外清潔、敬香奉茶約1至2個小時後,至廟外即位於村莊內四方位之東西南北營,進行清潔、敬香奉茶等工作(早晚各一次)。

返回廟宇後則從事服務香客、引領其參拜路線等工作,下午工作結束後會返家短暫休息,直至晚上約8點再至廟宇將外營及本廟之廟門關閉後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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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包括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所謂傳教機構:

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第六次修訂版)規定:

係指凡設有主持人,並備經典、法物,經常供公眾從事宗教儀式及宗教活動之寺、廟、堂、壇、庵、觀、院等均屬之,包括精舍、道觀、佛寺、佛堂、禪寺、道場、天主教堂及基督教堂等均屬之。


為什麼有些廟祝被判定是勞工?有些被判定不是呢?

口訣:

  • 從屬性判斷。
  • 報酬是否為工資。

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工」

依該法第2條規定:

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係以僱傭關係有無之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

 若具備,應有勞基法、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災保法等規定之適用。


寺廟有「志工」也有「志工出席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法院心證

  1. 廟宇對於賴姓男子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請假事宜並未有何指揮監督
  2. 賴姓男子工作方法及內容可以自由決定
  3. 每月支領之款項與其提供勞務之多寡無關,不會因其工作或請假情形而有不同。
  4. 兩造間並未具有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
  5. 且賴姓男子雖擔任廟公,但其工作內容隨時可由義工為之,並未納入廟宇之組織體系內與同僚為分工合作,故也不具有組織上從屬性。

小結

綜上,兩造間並非屬於勞動契約性質,而為委任關係,並無勞基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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