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6/08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30)

繼續向下說明

露天開挖

定義一下名詞: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

  1. 露天開挖:指於室外採人工或機械實施土、砂、岩石等之開挖,包括土木構造 物、建築物之基礎開挖、地下埋設物之管溝開挖與整地,及其他相關之開挖。
  2. 露天開挖作業:指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之作業。
  3. 露天開挖場所:指露天開挖區及與其相鄰之場所,包括測量、鋼筋組立、模板 組拆、灌漿、管道及管路設置、擋土支撐組拆與搬運,及其他與露天開挖相關之場 所

露天開挖作業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3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致有危害 勞工之虞,應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鑽探、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從事調 查,其調查內容,應依下列規定:

  1. 地面形狀、地層、地質、鄰近建築物及交通影響情形等。
  2. 地面有否龜裂、地下水位狀況及地層凍結狀況等。
  3. 有無地下埋設物及其狀況。
  4. 地下有無高溫、危險或有害之氣體、蒸氣及其狀況。

依前項調查結果擬訂開挖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開挖方法、順序、進度、使用機械種 類、降低水位、穩定地層方法及土壓觀測系統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土石崩塌,應指定專人,於作業現場辦理 下列事項。但開挖垂直深度達一點五公尺以上者,應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7條)

雇主於接近磚壁或水泥隔牆等構造物之場所從事開挖作業前,為防止構造物損 壞、變形或倒塌致危害勞工,應採取地盤改良及構造物保護等有效之預防設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如其深度在 一點五公尺以上者,且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 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3條)

雇主對於擋土支撐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擋土支撐構築處所之地質鑽探資料,研判土壤性質、地下水位、埋設物及地 面荷載現況,妥為設計,並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土壤力 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與強度計算書及簽章確認,且繪製詳細構築圖樣 及擬訂施工計畫,並據以構築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7條)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應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 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8條)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之工作場所,應設有警告標示、標誌杆或防禦物,禁止與 工作無關人員進入。


屋頂作業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 當安全措施。
  2. 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 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 當梯子。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 錨錠、可供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3. 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 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 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 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1. 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2. 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
  3. 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4. 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5.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這邊營建部分就告一段落,下章就針對於其他特殊場所進行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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