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9|閱讀時間 ‧ 約 23 分鐘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打到監察院

    【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是修法者始料未及?還是五權設計的必然如此?

    很荒謬的發展,捍衛者變改革者,改革者變捍衛者。


    立法院表決通過該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 部分條文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嚴正聲明    監察院 20240528

    立法院推動國會改革並強化國會自律規範,盼能成為國人期待之權責相符的國會,由於事涉立法院職權,各界本應尊重。詎甫表決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未能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程序也未臻完備,已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特發表聲明,以正視聽。

    一、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

    我國目前乃五權憲政體制,顯有別於國外三權分立,五院依憲法各司職權,未來我國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監察院都予以尊重,然未修憲前,各院均仍應尊重五權憲政的體制。立法院調查權與國外三權分立之國會調查權,顯然不同,監察院雖已非民意機關,惟彈劾、糾舉、糾正及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司法院(下同)釋字第325號等解釋意旨,足資參照。

    二、立法院調查權係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之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有別,不應重疊,更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

    立法院調查權依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係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之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且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之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有別,不應重疊,立法、司法和監察調查權之行使過程,也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及造成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無所適從之情事,而影響五權憲法體制之運作。經審視甫表決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已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各界也應審慎嚴肅以對。

    三、監察院調查中案件,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之對象

    釋字第729號等解釋意旨,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同理證之,如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自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之對象。

    監察院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迄今,已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超過5萬6千餘件,提出9百多案的調查報告,提案糾彈近150人,在在凸顯監察權既往在監察院有效行使的價值與重要性。固然我國憲法迭經增修,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仍始終維持不變,五院同為憲政機關應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任何憲政機關職權行使尤應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始為國人期待的民主法治國家之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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