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開了第一槍,將規則改為,一年一約,且不保證續保,至於其它公司是否會跟進,還需觀望,但若走向是如此,不但保險業務更難生存了,對保戶也是相當不利。在事故發生之後,更需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有絕對權力拒保。例如罹癌後,也許就不續保,之後可能的癌症復發、移轉,就沒了保險保障(這邊指的是實支實付,其餘險種不在此文範圍。)這樣,金管會一直提到的傷害填補原則,到底是保護保險公司,還是保護保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