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 AFP 之路 #48 <先生過世留5千萬遺產 配偶靠1招節稅百萬>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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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遺產總共有 5700 萬,其中 2000 萬是婚前購買,400 萬是繼承房地,因此只有 5700 - 2000 - 400 = 3300 萬會被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

乙的財產只有婚後存款 300 萬元,所以剩餘財產分配差額為 3000 萬元

正常的情況應該是用 3000 萬除以 2,配偶剩餘財產分配扣除額為 1500 萬元,但甲的資產有一項比較特殊的農地 1100 萬元,再算遺產稅的時候已經被當成扣除額了,如果此時又列入差額分配扣除額,就會被重複扣除,所以正確計算方式如下

先計算農地佔甲的剩餘財產比例 = 1100/3300 = 1/3

乙可以拿到的剩餘財產分配 = 3000 x 1/2 x (1 - 1/3) = 1000 萬


所以甲的遺產總額 = 5700

免稅額 = 1333 萬

扣除額 = 553+112+138+1100 = 1903 萬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扣除額 = 1000 萬

(5700-1333-1903-1000)x10% = 146.4 萬


跟沒有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就計算遺產稅,相差 1000 萬 x 10% = 100 萬


正文

【中時新聞網 邱怡萱】夫妻一方過世,國稅局教戰可靠一招合法省下遺產稅!國稅局表示,若生存配偶財產較少,可經由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具有合法節省遺產稅的效果。

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民法規定,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都不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範圍內,因此,在計算遺產稅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要以「婚後」且「有償取得」的財產為基礎,才不會算錯。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73年結婚,113年1月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甲君遺產總額5700萬元,其中2400萬元為婚前購買或繼承取得,剩餘財產3300萬元,配偶乙君婚後累積存款300萬元,因此兩人剩餘財產差額為3000萬元,遺產稅計算方式有以下兩種方式。


情況一:配偶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甲君遺產稅可減除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1,903萬元(如下表),應納稅額為246.4萬元〔(5,700萬元-1,333萬元-1,903萬元)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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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二: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甲君遺產稅除了減除上列免稅額、扣除額外,還可以再減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000萬元(計算如下),則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46.4萬元〔(5,700萬元-1,333萬元-1,903萬元-1,000萬元)x10%〕。

1.重複扣除之金額:〔剩餘財產差額3,000萬元×1/2×(農業用地1,100萬元/甲君剩餘財產3,300萬元)]=500萬元。

2.可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金額:3,000萬元×1/2-500萬元=1,000萬元。


綜合以上,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由246.4萬元降為146.4萬元,可以合法節稅百萬元。


資料來源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704700672-430103

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bc2092b2d3b4b21ae16dd631650cf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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