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0|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CFP-5:房屋稅如何課徵?6大重點

一、房屋稅如何課徵?

  1. 課徵期間:上一年7月1日-當年6月30日
  2. 課徵範圍: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3. 課徵方式:修法後按「年」課徵,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
  4. 變更房屋使用情形:修法後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註:稅額減少:當期適用(逾期申報自次期適用);稅額增加:次期適用
  5. 繳稅期間:每年5月1日-5月31日




二、誰要繳房屋稅?

修法後每年2月末日房屋稅籍資料所記載的「房屋所有人」!


其他情形:

  1. 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使用權人
  2. 房屋設有典權人:典權人
  3. 房屋共同持有:共有人推定一管理人繳納;未設管理人則由共有人各按應有部分繳納
  4. 房屋為信託財產:受託人
  5.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房屋所有人不明:使用執照或建照執造所載起造人;無建造執照則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三、房屋稅如何計稅?

公式:

房屋評定現值=房屋標準單價 ×(1 - 折舊率×折舊年數)× 地段率 × 面積

應納房屋稅額=房屋評定現值 × 稅率


修法後房屋稅2.0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修正後住家用房屋稅率一覽表:

房屋稅如何計稅?


注意事項:

  •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
    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

    舉例:2戶以內3.2%、3-4戶3.8%、5-6戶4.2%、7戶以上4.8%
    若小安有7戶房屋,則這7戶都會按4.8%課稅
  • 各地方政府「都必須」訂定差別稅率,未訂定差別稅率者將依財政部公告基準課徵。
  • 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率請至地方稅稽徵機關網站查閱。

 


 

四、自住房屋3要件

修法後新增戶籍為要件,使房屋稅與地價稅自住要件趨於一致,減少爭議、簡化稅政。

 

自住住家用房屋必須符合以下3要件:

  1.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 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五、免稅房屋

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

 

修法後新增適用對象限制條件:

1.自然人持有限全國3戶

2.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不適用

 

 

 

六、優惠稅率

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稅率維持1.2%,鼓勵房東參與公益出租及社會住宅,可享有房屋稅及地價稅稅率優惠!

公益出租人、社會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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