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和老婆看新聞,看到某網紅主打北海道生乳奶茶含奶精的新聞,和老婆討論後查詢,發現其實還牽涉幾個公平交易法的問題,剛好這二天趕服務業公平交易法簡報,順便整理如下:
上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這家主打北海道生乳的公司股東只有一個人,卻對外宣傳卻稱二位網紅是創辦人或共同設立,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的規定,牽涉創辦人的認定。
如果所謂品牌創辦人是指成立公司的股東或成立商號的合夥人,而網紅不是公司股東也不是合夥人,該公司卻對外宣稱二位網紅是合夥人,算是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為創辦人是誰,算是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事項,主打網紅是創辦人,於網路社會相當具有招徠效果。在公司對外宣傳負有真實的義務,又對外主打二位網紅是創辦人情況下,這樣宣稱將使消費者與該公司商品的品質產生聯想而具有招徠效果。
假設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後,該公司沒有辦法提出二位網紅是創辦人或共同設立的具體事證,應該有高度可能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的規定。
但是,如果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所謂創辦人或共同設立只要參與創立就算,在這樣標準下,即便二位網紅不是公司股東或合夥人,該公司也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主打「業界最快回本」與「月毛利破百萬」都牽涉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問題。
須注意,如果一家公司在廣告中使用自身商品「第一」、「冠軍」、「最多」、「最快」等而涉及客觀事實的陳述,就必須有客觀資料為基礎。如果公司無法提供客觀資料,即涉有不實且有引人錯誤的違法情事。
同樣的,「月毛利破百萬」,公司必須提出是哪一家店的實際資料或客觀計算基礎,是某年某月嗎?還是只要加盟這品牌以後,每個月月毛利都破百萬。如果公司沒有辦法提供提供客觀資料,也涉有不實且有引人錯誤的違法情事。
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6款規定,加盟總部招募加盟,必須事先告訴加盟者: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
當一個加盟總部有指定使用特定鮮奶或奶精,要求加盟者不能購買其他品牌,依照加盟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6款規定,就必須事先告訴加盟者鮮奶或奶精品牌,否則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參考法條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