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362號裁定(民國113年8月7日)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思考】行政法院保障教師的權益?


這個裁定我覺得可以讓其它法院參考。


一、事實經過

原告教師因為涉嫌體罰,經學校校事會議調查後,學校決議依教師法14條1項10款予以解聘,並永久不得擔任教師。

原告教師不服解聘結果,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法院怎麼說


(一)、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的立法目的係若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雖非行政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然與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有影響者,行政法院仍得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案情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原告教師涉嫌體罰傷害學生行為提起公訴,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訟事件繫屬中。


本院(行政法院)衡酌原告教師是否違反教師法上開規定,其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與上述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結果相涉,具有高度關聯性,為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小編想法


高高行的這個作法我覺得是個很棒的作法。


理由是,教師行為如果涉及違反教師法14、15條時,有時候也會有相應的「刑事責任」,或是「民事責任」。


刑事、民事訴訟是由「普通法院」負責審理,行政責任是由「行政法院」負責審理,這兩個法院的判決結果並不互相拘束,也就是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可能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通常可能是「刑事無罪」,但是行政法院認為有問題而解聘教師。


例如:控小五導師要她摸鳥7年後「憑夢境提告」 高院還清白但教職早飛了⋯(聯合新聞網,2024-04-08)。


行政法院願意參考普通法院的刑事法庭對於事實的認定,這樣的做法可以在程序上更可以保障教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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