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Ⅰ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Ⅱ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一、原條文移列為第1項,並增訂「於監護權限內」等字,以示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受有限制。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應如何解決,原法未設規定,導致實務上見解分歧。為避免爭議,爰參酌日本民法第860條準用第826條第1項立法例,增訂第2項。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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