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二節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原:禁治產人之監護)(§1110~1113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10條(監護人之設置)(97.05.23修正公布)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理由:
配合民法總則編部分條文修正「禁治產」用語,爰將本條「禁治產人」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原條文】(監護人之設置)(19.12.26制定公布)
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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