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Ⅰ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Ⅱ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一、舊條文移列為第1項。
二、舊法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是否包括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在內,學者見解頗不一致,或謂得適用民法第72條規定認其結婚為無效,究不若明文規定為宜,且我國刑法第237條重婚罪,亦包括有配偶者者重婚及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在內,為期民刑法規定一致及避免解釋之紛擾,爰增列第2項規定。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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