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6|閱讀時間 ‧ 約 25 分鐘

律師重點分析,京華城案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羈押理由和抗告可能性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遭檢察官於8月31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臺北地方法院於9月2日裁定無保請回,檢察官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高等法院於9月4日撤回原裁定發回臺北地方法院更審,臺北地方法院於9月5日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

在相同事證下,地方法院兩位法官卻做出截然不同的決定。本篇文章即要分析羈押的法定要件、法官裁定羈押的理由和提起抗告的可能性。


羈押的法定要件

羈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2條之規定,須符合以下5點法律要件

  1. 法官訊問。
  2. 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3. 有羈押原因。
  4. 有羈押必要。
  5. 無不得羈押原因。

羈押原因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羈押原因可分為三類。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羈押必要

所謂羈押必要,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無不得羈押原因

不得羈押之原因如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的,被告懷孕五月以上或產後二月未滿者;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治癒者。

分析法官裁定羈押的理由

檢視新聞中法官裁定羈押的理由,對照羈押法定要件可以歸納三點。

  1. 被告明知超過560%的容積率予京華城違背法令,致使共犯沈慶京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羈押法定要件:犯罪嫌疑重大)
  2. 被告雖坦承部分事實,但與其他羈押共犯供述不一,未來有勾串共犯或共犯之嫌。(羈押法定要件:有羈押原因)
  3. 為保全證據,衡酌被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維護,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羈押法定要件:有羈押必要)

分析抗告可能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6條之規定,如對羈押裁定不服,可於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

檢視新聞中的法官裁定羈押理由,筆者認有幾點為抗告關鍵。

  1. 法官於裁定理由記載:「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即法官認為容積率超過560%即屬違法。但關於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涉及到臺北市政府的都市計畫和相關作業規範,而且又涉及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審議,此又攸關臺北市政府的行政處分是否合法,並且有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權和判斷餘地,在尚未定論前,法官逕自認定違法,稍嫌速斷。
  2. 法官於裁定理由記載:「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可見檢察官所釋明的證據仍有不足,甚至無法特定被告所犯的罪名,且不能僅以被告間供述不一就認為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
  3. 法官於裁定理由記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可見法官認為保全證據此公共利益,凌駕被告個人自由。但證據的搜索、扣押及保全,應由檢察官負擔主要責任,在現階段檢察官所釋明的證據仍有不足,且其餘被告在押已經串證困難的情況下,犧牲人身自由進行預防性羈押,也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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