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23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保全員114年的基本工資是$36,453元

勞動部108 年3月26 日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246 號函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每月正常工時時數 240 小時,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縱當月未達約定時數,其當月工資仍應以約定時數核計,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另依同法第 24-1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月薪資計算式如下

圖:鄒靜修

圖:鄒靜修


勞基法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0-1 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說明

  • 基本工資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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