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對於《七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勞動字第三九三二號》函釋之見解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暨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