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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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8 年3月26 日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246 號函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每月正常工時時數 240 小時,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縱當月未達約定時數,其當月工資仍應以約定時數核計,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另依同法第 2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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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這件事的邏輯中包含了一個未明言的前提:每個人「本來應該」要去上班上課,並且不被允許根據個人的判斷,獨立自主地決定自己應不應該為了避免這一風險而對行程做出調整。所以我們才需要一個來自政府的統一聲音,去告訴大大小小的行號經營者,你應該讓你的員工休息,來避免對國家造成不必要的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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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責任制」是面試時老闆在說明工作內容時候說的。當下我表情🤨稍稍變化了一下,但那細微的變化應該是沒有被對方發現。老闆對於責任制的解讀恐怕跟法規上不太一樣,點進來聽聽瞧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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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優雅阿姨的介紹和分享~讓我了解到責任制工作和一般工作的區別👍
責任制其實是勞基法第84-1條的俗稱,而適用勞基法第84-1條並代表可以非無法無天,適用84-1條的工作者雖然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對於工作時間、例假...等工時條件「另行約定」,但依然有相應的規範予以制衡,勞工依然有工時上限、加班費與例假的規範,而非坊間誤解的「沒有加班費」、「做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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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換我同事的電話響起,聽著對話內容就知道是人資,同事反問對方:「你覺得我每天都快 9 點下班,會是在等親友嗎?」「你知道我主管都 6 點才會回到座位嗎?」「你知道應該不是只有我有這個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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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日子過久了會上癮,會養成習慣出賣一切,包括自己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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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積借休」個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8月9日101年度勞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勞基法第84之1條人員適用「積借休」。 醫院薪資結構 *本薪40,200元 *平均職務津貼 7,000 元 *平均特殊津貼10,900元 *平均伙食津貼2,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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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這個美人尖、耳反骨、3/6爻的顯示者居然可以在不同的台灣傳產攪和這麼久,我真心覺得我蠻有病的。 當然奇怪的地方呆久了,就會有奇怪(日常)的故事,後來也就見怪不怪了,挑幾件有點好玩的來說說。 警告標語:不適合的地方要嘛早點滾、要嘛同流合汙,阿姨有練過,沒事不要亂學,履歷會爛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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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新北市金山區公所的FB粉專小編過勞死亡,家屬因此獲得了373萬元法院判決的國賠。判決書內提到,小編在2019年平均每個月加班80小時,前面七個月甚至高達85小時,並且他所經營的粉專讚數是新北行政區中的第一名,因此認為他十分認真負責,而且長期處於高壓工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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