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災保險與勞工退休金都有級距表。
級距表連動月薪資總額;月薪資總額又與工資認定有關。
是不是工資,就很重要,不要隨便說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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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
勞資雙方議定工資
每月3萬2。
113年1月加班費3千。
113年2月加班費3千。不休假獎金1萬2。
113年3月加班費5千。
問
113年4月勞保級距是多少?
什麼是工資?
勞務對價或經常性給予就是。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
- 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0日台85勞動2字第1032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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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已經被認證是工資?
■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9日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
■房屋津貼應列入投保薪資內申報。
(內政部70年5月27日臺內社字第22582號函)
■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惟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臺(76)勞動字第3932號函)
■按月發給久任津貼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15日臺(78)勞動2字第14941號函)
■全勤獎金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87)台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
被認證不是工資?
■交通補助費不是工資。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80)台勞動二字第 28790 號函)
依個案事實認定。
地域津貼是否屬工資,應依其發給之性質、目的、方式,依個案事實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12日勞保2字第0950029414號書函)
勞保條例所指月薪資總額之認定範圍。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月薪資總額應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又勞動基準法中所稱工資,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其他不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3日臺78勞保1字第2425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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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級距投保會怎樣?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2條》
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98 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之調整。
處四倍罰鍰怎麼計算?
- 先判斷是工資項目。
- 再算最近3個月平均薪資。
- 短報差額X費率X保險費。
- X日數(按日計算,足月以30天計)。
小結
未覈實申報的機會很大,勞工回頭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的機會更大,被主管機關裁罰的風險根本避不掉。
還是照規定來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