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資總額 會踩雷!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通常我們會違反勞(災)保投保薪資級距規定有那些呢?

  • 明明是勞務對價,認為是恩惠式給與。
  • 明明是經常性給與,自以為不是。

結果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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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被罰鍰的法令計有

  • 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被罰鍰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未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均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2條

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以勞(災)保、勞退而言,常常踩雷有那些?

  • 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 加班費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應稅或免稅加班費,均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 房屋津貼。
  • 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
  • 績效獎金應屬工資。
  • 按月發給久任津貼屬工資。
  • 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
這裡錯,加班費就少給。投保級距也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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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而言

第 17 條

前條第一項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被保險人之薪資,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前開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前項投保薪資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


第 26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月薪資總額,依下列各款認定

一、受僱勞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從事勞動所獲致之報酬。

二、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及建教生:生活津貼

三、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訓練所得之津貼或給與。

四、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從事勞動所獲致之報酬或經營事業所得。

五、自營作業者: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所獲致之報酬。

六、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者:從事勞動所獲致之報酬。

本法第六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參加海員總工會為會員之被保險人,其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或月提繳執行業務所得、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就業保險投保薪資。但超過本保險投保薪資最高一級者,應以本保險最高一級為投保薪資。

本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被保險人,其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參加船長公會為會員之被保險人,應以本保險最高一級為投保薪資。

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告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第 98 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之調整。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罰鍰案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小結

很平常也不是很困難。但是就是會錯。

因為只要給錢,就要知道是不是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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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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