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
普通疾病補助費。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
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
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勞工所申領之普通傷病給付,得否抵充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折半發給之工
資疑義。
有關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所申領之傷病給付,雇主如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代墊手續,則該項給付得抵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發給之工資。如勞工不願填具勞工傷病診斷書申請普通傷病給付,雇主得就原工資二分之一與傷病給付之差額給付之。
勞工所申領之普通傷病給付,得否抵充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折半發給之工
資疑義。
有關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所申領之傷病給付,雇主如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代墊手續,則該項給付得抵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發給之工資。
如勞工不願填具勞工傷病診斷書申請普通傷病給付,雇主得就原工資二分之一與傷病給付之差額給付之。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勞工依勞工保險例第三十二條領取之普通傷病補助費,是否抵充其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折半發給之工資,係屬雇主權責。為使省營事業勞資關係更和諧,同意各省營事業單位不予抵充其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折半發給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