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故事怎麼「說」下場差很大 ▌
#葉郎每日讀報 #快讀版 20241001
→報導摘錄→
佛羅里達大學法學教授 Lyrissa Lidsky:「當你意識到你改編的原始素材和真實事件有所偏離,然後又決定把它形容為事實之後,你的觀眾就有可能相信它是事實。他們不僅會以為這些事真的發生在這些虛構人物之上,也會相信真的發生在那些你改編依據的真實人物身上。」
→報導連結→
https://www.nytimes.com/2024/09/30/arts/television/fiona-harvey-baby-reindeer-netflix-lawsuit.html
→葉郎讀報→
Netflix 電視劇《馴鹿寶貝》(Baby Reindeer)的誹謗官司有了新的進展。Netflix 企圖請求法院直接撤銷當事人 Martha Scott 的嘗試踢到了鐵板,因此訴訟將繼續進入審理程序。
法院拒絕 Netflix 請求的主要理由是, Netflix 在節目開頭開宗明義地宣示了這句惹禍上身的宣告——「這是一個真實故事」( This is a true story)。因此確實有可能誤導觀眾以為節目中的描繪是真正發生在事件當事人 Martha Scott 身上的事實,即便角色名稱已經改成完全不一樣的名字。
這句話怎麼「說」,差別很大。
早先同名舞台劇《馴鹿寶貝》標示的是更常見的「依據真實事件(改編)」(based on a true story)。如果 Netflix 當時如果沒有打破這種更常見的慣例並用了如此強烈的陳述方式——「這是一個真實故事」,他們說不定有機會撤銷誹謗訴訟。
《馴鹿寶貝》能夠成為 Netflix 今年最成功的節目,這句陳述也算有點功勞。行銷上,更強調真實的陳述確實可以激起觀眾更強烈的收視動機。代價就是現在已經發生的法律風險。
取得當事人授權是常見的避險方式。不過這並不能夠理解成「事實」可以被某人專屬擁有,未經當事人授權就不能傳播那個「事實」。只是當劇組擁有當事人授權的時候,可以大大減少將來和當事人法院見的機會(但也不是減少至零)。
另一種更常見的風險其實是侵權。好萊塢大片經常受到曾經寫過同一個真實事件(比如人物傳記)的作者提告,指控出現在劇情中某些細節並非依據「事實」而是抄襲自他在著作中的「創作」。因應而生的避險方式,則是在改編前先購買一本據鉅細靡遺記載該事件的大部頭著作改編權當成依據。即便編劇可能正眼都不會看那本書一眼,光是書的授權就能在法庭上上扮演防禦工具的角色。
比如《社群網戰》(The Social Network)的編劇 Aaron Sorkin 是完全依據自己收集的資料完成劇本,但開拍前還是取得了 Mark Zuckerberg 的傳記作者授權當成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