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臺灣,許多建築物坐落於租用土地之上,但後來房屋賣掉了,基地的租賃契約是否仍然有效,往往引發爭議。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實務認為應該參酌民法第426條之1的規定,保障房屋買家與基地出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
張先生在租用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棟房屋,並將該房屋出售給李小姐,房屋買賣完成後,土地所有人王先生認為原租賃契約是租給張先生而非李小姐,因此要求李小姐拆屋還地。李小姐則認為,根據民法第426條之1,租賃契約應對她繼續有效。那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
【相關規定】
民法第426條之1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案例分析】
一、推定租賃關係
(一)大家應該都有聽過買賣不破租賃,常見的是我到外面租房子,如果屋主將房子賣掉,新的屋主不能把我趕走,而是要繼續承受我跟原屋主之間的租賃契約,這是民法第425條的規定。
(二)如果是租土地要蓋房子呢?其實也是一樣的喔!地主將土地賣掉,新的地主也不能把我趕走、要我拆房子喔,這也一樣適用民法第425條的規定。
(三)那如果是我租土地蓋房子之後,我想把房子賣掉呢?
這大概就跟一般民眾的認知有落差了,地主是不能把新屋主趕走的喔!為什麼呢?因為蓋一棟房子很貴,而且也沒辦法說移走就移走,我國的法律為了要讓交易市場順利流通,以及保障房屋不會隨便被拆掉,就透過這種立法方式來保障房子還是可以正常進行買賣,而且地主說地不是新屋主租地就要求把房子拆掉,這就規定在民法第426條之1,是法律規定是推定租賃關係!
二、那如果是違章建築呢?也有適用民法第426條之1的規定嗎?
(一)首先要跟各位介紹的是,買賣違章建築並不是取得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什麼意思?因為違章建築剛蓋好的時候就沒有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了,而我國關於不動產的交易都是以辦理登記為生效要件,買賣違章建築時,因為沒辦法去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所以在法律上,買賣違章建築實際上不是取得違建的所有權,而只是取得違建的事實上處分權!
(二)既然買賣違建取得的不是所有權,那還可以適用民法第426條之1嗎?最高法院說可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按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民法第426條之1定有明文。於承租人租用基地建築未辦登記建物之情形,其受讓人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受讓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參酌上開規定,應認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三、小結:
(一)本案中,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基地的租賃契約視為隨房屋一併移轉,形成契約的整體移轉或法定的契約承擔,除非當事人另有禁止轉讓的特約,否則租賃關係依然有效。
(二)就算是違章建築也是如此喔!
最高法院認為,即使建物未完成登記,但其事實上處分權移轉時,租賃契約仍應繼續有效,以保障房屋受讓人之權益。同時,基於誠信原則,基地出租人不得藉此免除租賃義務。
【結語】
民法第426條之1強調土地與建物租賃關係的連續性,為房屋受讓人提供法律保障,亦促進土地的有效利用與社會經濟安定。若您在租賃契約或不動產交易過程中遇到法律爭議,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擁有專業的法律團隊,提供您最適切的協助,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更多文章可以到我們的各大平台觀看,如果有幫助到您,還請不吝按讚👍、追蹤🔔、分享🚀讓其他好朋友知道♥♥:
舊家https://www.wlaw.tw/case-list.asp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wanglawoffice/
相關文章:
1.只賣房子不賣地,地主還可以要求把房子拆掉?談民法第425條之1
參考案例: